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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对沈爱斌不服梁溪公安拘留上诉案枉法判决       荐  ★★★
无锡中院对沈爱斌不服梁溪公安拘留上诉案枉法判决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10-10 16:08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10日消息】2026年10月2日,沈爱斌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苏02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书,对沈爱斌不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枉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25年7月3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将沈爱斌从南京市公安局宁海路派出所押回,然后将沈爱斌直接关押到办案中心,7月4日,以沈爱斌寻衅滋事为由,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沈爱斌送无锡市拘留所,7月19日释放。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有两个:一是沈爱斌7月1日在江苏省检察院门前持“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在哪里?寻找依法办事的公权”的纸拍照,并将照片发到微信群;二是沈爱斌从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信访局出来后,自拍这视频,发到微信群里,讲述自己遭遇三次枉法判刑及省高院不接受材料等即时维权情况,梁溪公安认定沈爱斌散布虚假信息。

沈爱斌不服梁溪公安处罚决定,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枉法判决,沈爱斌随即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出滨湖法院判决存在下列违法: 一、违法认定案件事实。

沈爱斌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门前拍照并发到微信群里,目的是为寻求司法公正,其讲述自己遭遇三次枉法判刑、遭遇超强电磁辐射、未成年女儿遭株连迫害判刑,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发表的主观性评价或意见,不属于虚假信息范畴,其从事上述行为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二、包庇梁溪公安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行为。

梁溪公安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沈爱斌陈述申辩权。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沈爱斌明确提出“要求陈述申辩”,而办案人员却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听取沈爱斌的陈述申辩意见。

其次,处罚审批程序违法,处罚未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办案人员审批。

三、包庇梁溪公安超越地域管辖权,管辖沈爱斌在南京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沈爱斌在南京有违法行为,也必须由南京公安管辖,由沈爱斌居住地公安管辖的前提,必须依法取得南京公安的案件移交手续,而梁溪公安并未取得此手续。

四、包庇梁溪公安伪造、隐匿证据

梁溪公安递交的答辩材料中,沈爱斌发现被告梁溪公安却伪造、隐匿证据,将沈爱斌写有“我要陈述申辩”的事先告知书隐藏,伪造了一份由两名民警察签“当事人拒绝签字,民警当场向其宣读”的事先告知书,以此掩盖其剥夺沈爱斌陈述申辩权的事实。

五、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严重违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审判长吴茜竟然采信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听信被告梁溪公安的安排,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处罚审批程序的证据都按梁溪分局“仅提供法院审查”的要求,不向原告出示,不让原告复制,不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但在判决中却完全采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无锡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合议庭(审判长彭国顺、审判员陈胜利、审判员符敏)却未开庭直接作出枉法判决,对一审判决中明显且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概无视,赤裸作出枉法判决,充当梁溪公安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沈爱斌说:“无锡司法黑恶程度,无法用言语形容,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已经彻底崩溃,法官成了罪恶的使者,以公安这个黑恶团伙为首的司法败类,既充当贪腐官员抢劫、掠夺百姓财产的帮凶,又充当打击、镇压、迫害上访维权人的急先锋,这个团伙滥权枉法,灭绝人性,穿着人民警察这身皮,为非作歹,滥权作恶,为所欲为,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败类,成了骑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老百姓无冤无处诉,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这是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产党的悲哀和耻辱。”

目前,沈爱斌正被无锡公安以黑恶手段刑事立案,经历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后,正被取保候审中,本网将密切关注沈爱斌的动态情况。

沈爱斌的电话:17348228687,也请求媒体和记者关注采访沈爱斌。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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