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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思位的刑事控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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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卢思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10-15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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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30109XXXX,联系电话13558826965。
被控告人如下:
一、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承办控告人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的所有警察、法制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包括但不限于李军、李舸、洪学均、张晨璐、刘洋、陈昌全等;
二、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员余大志、王敏眉、赵浩明,以及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
三、成华区法院法官黄洁、范灵、谢思源以及分管刑事的副院长、院长;
四、成都市中院法官张燕、江建、李抒璟以及刑庭庭长、分管刑事副院长、院长;
五、成都市检察院办理控告人案件的二审检察员(名字待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
控告诉求:
一、追究具体承办人员的刑事责任,所有承办人员涉嫌罪名为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
二、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若分管领导故意指使、逼迫承办人员对控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启动再审程序,宣告控告人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
四、为防止类似政治迫害案件在四川继续发生,应报上级监察委和中央巡视组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尤其稽查是否有党政部门干预司法、恶意制造官民矛盾、杀良冒功等行为,出具调查结论后向社会公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原为成都市一名执业律师,自2005年开始执业,在执业过程中,控告人办理了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因此遭受四川省司法厅和成都市司法局忌恨,2019年底,控告人被限制出境,2021年,控告人因办理港人“偷渡”案,四川省司法厅随即以控告人“发表不当言论,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吊销了控告人的律师执照。吊销执照后,控告人被公安机关政治警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常年跟踪、监视、骚扰、威胁,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收入锐减,生活出现困难。
2023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政保人员告知控告人限制出境将继续,且不能给予确切解除边控的时间,控告人迫于无奈从云南河口偷渡至越南,后在老挝过境泰国时被老挝警方拘押后遣返中国。
2023年9月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局以控告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历经两年,成华区法院判决控告人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万。(详见一审、二审判决及裁定)。控告人现不服判决,且提出控告,简述如下:
一、本案的起因是成都市公安局违法限制控告人出入境的基本人权,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因果关系,控告人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各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明知本案来龙去脉,且在我强烈要求查明被边控的前提下,仍然对我的诉讼权利置之不理,掐头去尾地评价控告人的偷渡行为,属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承办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在诉讼过程中,控告人多次要求调取各类证据、申请政治警察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等,但各司法机关及承办人员均置若罔闻,导致案件的关键原因没有查清,此种恶意阻挠控告人行使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主观要件,应严肃追责。
三、本案曾引发国际舆情,各级司法机关的分管领导、单位领导却任由承办人员胡作非为,损害司法公正,抹黑中国的国际形象,最起码应负领导责任。同时,不排除相关领导人员指使、命令承办人员非法办案,若果真如此,则尤为恶劣,更应严肃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现依法提出控告,请妥为办理。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卢思位
2025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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