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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思位的刑事申诉状         ★★★
卢思位的刑事申诉状
作者:卢思位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5-10-15 22:25
申诉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30109XXXX,联系电话13558826965。

申诉人因不服(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25)川01刑终403号《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一、再审撤销(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25)川01刑终403号《刑事裁定书》;
二、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诉讼程序违法,成华区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承办人员涉嫌犯罪,二审法院未予纠正。

1.本案逮捕及起诉程序违法,2024年8月15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迟应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成华检察院却超过法定期限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逮捕申诉人,并于同年10月14日才逾期诉至成华法院,上述办案期限均超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成华检察院于2025年1月2日随意补充侦查一次,且补侦后无任何实质性定罪或量刑证据,导致申诉人被变相超期羁押,显属滥用职权。

3.2023年10月底,成华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申诉人时,本案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固定。当时成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但时隔一年后,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仅逮捕而且起诉申诉人,属于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的情形,承办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一审、二审法院均无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案的前因后果未查清。

1.申诉人自2019年底被成都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出境(无任何书面文书和法定理由),为查明上述事实,申诉人申请了四名成都市公安局的政治警察出庭作证,并申请调取成都市公安局限制申诉人出境的理由、期限及依据等书面文件,但一审、二审法院均粗暴地认为上述申请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拒绝调取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导致本案的起因没有查明。

2.申诉人自2021年1月起,被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全天候跟踪、跟控,申诉人的房屋门前被违法安装监视器,车辆被偷装在线监听、定位设备,给申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申诉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政治警察要求停止此等违法行为,但政保警察不仅不停止相关措施,反而变本加厉,使得申诉人根本无法在成都市正常工作生活。

3.申诉人因被非法限制出入境且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救济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加之思念亲人,不得已越境出国,属于自救行为,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错误,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真实。

1.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境不是事实,申诉人向傅某某咨询出境事宜不构成双方的商议和约定,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勾结境外的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情形。

2.一审判决罗列的第11项证据篡改了申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申诉人向傅某某咨询时,傅某某表示,他无法帮助申诉人出境,只表示申诉人如果自行想办法出境后,他可以提供帮助。而一审法院却表述为“傅牧师说如果出了中国国境可以想办法安排其去妻女所在国”,显然故意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3.一审判决罗列的第7项证据不真实。申诉人的家人并未请求傅某某帮助申诉人从中国出境。傅某某的其他说法均系其单方面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一审判决罗列的第9项证据,即司法鉴定意见书属非法证据,老挝警察殴打申诉人后,所有检材(包括两部手机、平板电脑)均被非法打开并被控制长达57天,不排除老挝警方或其他人员故意植入不利于申诉人的信息。

四、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任意扩大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1.两级法院的评判自相矛盾,且擅自扩大司法解释的解释范围。法院一方面认为只能评价申诉人从中国偷越国(边)境到越南的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又将申诉人到达越南后其他境外人员提供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系“勾结境外组织、人员”的情形,显系牵强附会。申诉人认为,既使不考虑申诉人被非法边控的事实,本案也仅能评价申诉人从中国“偷越”进入越南这一行为,该行为系申诉人个人随机决定,无任何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帮助。法院将申诉人进入越南后联系境外人员提供帮助解释为“勾结境外组织、个人”的情形,显系任意扩大司法解释,属徇私枉法行为。

2.两级法院强词夺理,对成都市公安局违法限制申诉人出境以及对申诉人日常迫害的行为只字不提,反而要求申诉人应当遵守出入境的管理法规,属避实就虚,颠倒前因后果,申诉人坚决不服。刑法的定罪量刑讲究实质正义,不能掐头去尾地评价一个孤立的行为,显然两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采取了双重标准。

五、本案的本质是成都市各司法当局对申诉人迫害的继续,承办本案的公检法所有人员均涉嫌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罪。

申诉人原为律师,曾办理多起所谓的“敏感”案件,2021年被四川省司法厅以荒唐理由吊销执照,后又遭成都市政治警察常年骚扰、跟控、威胁、限制出境,在无法正常出境的情况下不得已冒险越境,属自救行为。如果任由这种侵犯人权的现象蔓延开来,所有人包括当权者和司法从业者都不会有任何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迫害必须停止,正义应得得到伸张,申诉人能否平反昭雪是检验中国是否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性事件之一,让我们拭目以待。

综上,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卢思位
2025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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