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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媛控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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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曾媛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10-15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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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曾媛
被控告人一、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三、四、五:寇秉辉、伍建卿、张庆臣法官
工作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六、七、八:冯久莉、许向丽、陈力为法官
工作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控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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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院长纠错制度,重新审理(2026)粤03行终453号案及(2025)粤0308行初3607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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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查处(2026)粤03行终453号案及(2025)粤0308行初3607号案的合议庭成员寇秉辉、伍建卿、张庆臣等枉法裁判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公安超期羁押,公安未将【强制传唤日】等折抵【拘留期限】,法院未审查全程执法记录仪证明公安机关执法的程序合法性,本案治安处罚应予以撤销。此外,公安捏造我离开传唤室的时间和我签名的时间不符合,详见下文第(三)部分
(一)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1月30日及2024年12月3日,我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应折抵3日刑期
2024年11月29日17:50至2024年11月30日18:00,我被【限制活动范围】,我是在2024年11月29日23:06才被送往公安传唤室,全深圳市的路面监控可证。因此,公安的行为构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2024年12月3日,法定传唤时间是19:51,但19:01我在高新派出所门口被公安使用手铐称“采取强制传唤”,执法记录仪可证,因此,公安的行为构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以上行为,依法应折抵拘留期限3日,法条如下:
【法】
《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二)2024年12月3日我被处以治安拘留9日,拘留证写的期间是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12日,公安未依法折抵前述3日刑期,构成程序违法,我本应于12月9日释放
2024年12月4日,我被处以拘留9日,拘留期间为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我羁押在南山分局执法办案中心4日替代拘留所。
但是,我本应于12月9日释放,却因公安机关未将12月3日使用手铐的【强制措施】依法折抵1日拘留期间等,导致我被多拘留了3日。公安机关构成程序违法,涉案治安处罚应予撤销。
【法】《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三)公安捏造我离开传唤室的时间和我签名手印的时间不符合,我第二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传唤到的时间是12月3日19:01,我23:00还在传唤室,结果,公安捏造我离开的时间是12月3日20:03,公安捏造时间的部分没有签字及手印
二、治安拘留未通知亲属弟弟构成程序违法,为什么不通知指定亲属的程序违法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寇秉辉等不依法纠正?
为什么拘留人身自由受限、精神病院人身自由受限,法院不依法责令公安通知指定亲属弟弟?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0条,能不通知吗?
通知亲属是公安的义务,举证通知过亲属也是公安的义务。
【法】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三、现场没有车辆拥堵或人群聚集的数量,如何认定扰乱公共秩序?
零人员和车辆,请问判决哪一行敢写出具体数据?
【法条】《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民警没有到场,无法出具到场民警的执法证件号,《警察法》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民警采取措施,判决为何不敢摘录民警的警号或名称等可以证明客观存在民警的证据?
为什么物业可以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到区域外“执法”,现场的南山机训是没有民警编制的物业。
五、司法鉴定伪造轻微伤,地图显示几百米就能走到医院,为何没有执法记录仪?
六、我在被送深圳市拘留所时拒绝配合采集出入所信息,我只接受直接被送押入拘留所,结果,当天押送的女民警对我左手臂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她刻意压住我的左手臂至淤青,还强扒开我的手指要额外采集我的指纹,现场监控可见我疼痛咆哮持续踢她的脚,大喊要求放开,现场的值班领导民警冷眼旁观,后我被强行按倒扣押在地,拘留所有我的用药记录
我要求追责深圳市公安局的拘留所的责任领导、值班领导,倒查公安羁押全程录像。如果一个深圳市公安局的拘留所连押送我的民警信息都未予留存至诉讼结束并方便事后追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规则,那我有何义务录入进出拘留所的信息?
控告人:曾媛
2026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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