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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遍性及其反调(上)         ★★★
人权的普遍性及其反调(上)
作者:刘军宁 文章来源:公民月刊 更新时间:2007-11-09 22:55

(编者注:该文发表于1998年,今天重新刊发依然有其现实意义。)
1998年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五十周年。也正是在今年十月,中国政府签署了所有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最具份量之一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1949年以来,如果不包括曾经对人权发起过的那些极其强烈的声讨和批判的话,人权问题还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引起中国朝野的共同关注。在世纪末的今天,人类已进入普遍人权的时代,中国作为最后一个大国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无疑标志着这个时代的全面到来。那么,什么是普遍的人权呢?人权,尤其是基本人权,是一种普遍的道德权利,是一切人在每时每地都享有的权利,是人作为人所理应享有的权利。普遍的人权,即凡是人都具有的权利。一个人,不论其与他人在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方面有何等的区别,都丝毫不影响他(她)拥有这些权利。只属于少数人才有的权利不是普遍的权利,而是特权。时至今日,普遍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对普遍人权的承认是区分文明社会与野蛮统治的重要标志。
请设想一下,在没有普遍人权的时代,会顺理成章地发生些什么呢?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一便是,帝王为了后宫的安全,会把其所有男性“生活秘书”全部强行阉割,进而扭曲出“太监(奸)”人格。没有人会依据普遍人权的理念来质疑帝王灭绝人性的权力,去为受害者的悲惨遭遇申辩;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二便是,帝王为了确保其政权稳定所进行的思想禁锢,大兴思想罪、言论罪、路线罪、文字狱,用牢狱和刽子手伺候任何敢于表达独立的(政治)见解的人。没有人会循着思想自由的原则来为他们辩护;司空见惯的现象之三便是,帝王对于任何敢于以反对者的身份通过政治行动来参与政治的人和权力舞台之下的对头都可以扣之以“大逆”、“谋反”、“犯上”和“动乱”的罪名,枭首示众、满门抄斩,灭其九族而后快。没有人会引证普遍人权的原理,为公民以不同于当政者的身份和立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通过正当的选举程序、通过和平合法的更迭,问鼎国家最高政治权力的权利进行呼吁。人们麻木而无奈地听着、看着所有的人不成其为人的现实,承受着没有人权而遭受的悲惨的结局。正是人类自身,尤其是普通民众成为没有人权的最大受害者。
普遍人权的时代,在人类付出了无穷的代价之后终于到来。然而,关于普遍人权,我们所听到的绝不仅仅是赞歌,同样也有形形色色的反调。也许,现在不会有人站出来直截了当地拒绝把人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的主张,普遍人权的理念和相关的国际法律也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针对普遍人权的反调至今仍然绕梁不散。
○某些崇拜科学的人会断言,普遍人权的假说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经不起现代的经验科学的检验。事实上,人的权利和自由根本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论证。不仅如此,科学的进步导致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和意义、甚至对人类的存在和人类的本质的追问。没有科学基础的价值观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吗?普遍人权的观念经得起科学的检验吗?如果经不起,我们还有必要接受普遍人权的观念吗?科学研究的进展,如生物工程、克隆技术、器官移植、人工智能等,正在改变人们对生命的看法。所以,在科学面前,人权的假说是非常可疑的,信奉科学与信奉人权是根本矛盾的。从科学里面实在是难以找到支持一成不变的普遍人权的证据。
○一些宗教原教旨主义者对普遍人权的诘难听起来也振振有辞:对普遍人权观的论证涉及到自明的超越性价值问题。如果普遍的人权观是建立在特定的宗教基础之上的,那么,其对其他宗教传统的说服力就受到限制。如果普遍人权观与任何宗教都毫无瓜葛,那么这些权利就不是不言自明的。1984年,伊朗的一位外交官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所代表的不过是对犹太教-基督教传统的世俗的理解,因此,产生于基督教的普遍人权观不适用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的伊斯兰社会。
○一位历史学者可能会用翔实的史料证明:在人类数十万年乃至上百万年历史中,人权的出现不过才有区区二百到三百年的历史。人类在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间中根本不存在普遍的人权,因此人权虽然是人的普遍的权利,但绝不是从来就有的。所以在今天,人权是必需之物,还是多余之物,尚是未定之论,在历史上得不到证明。历史证据不足论者看不到普遍人权有任何必然性。
○普遍人权在国家主权至上论(人权内政论)者听起来一定很不入耳。在国家主权至上论者看来,若普遍人权大兴其道!普遍人权的要求真是荒唐透顶,大逆不道,居然把个人的权利摆在国家之上。普遍的人权建立在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这种主义把个人看作是自治的存在,认为自治的个人的最大要求是享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普遍人权并不普遍,因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个人主义就是西方文化,尤其是盎格鲁萨克逊文化传统的产物。既然个人主义不是普遍的,作为其产物的普遍人权就不可能是普遍适用的,尤其是不适用于有悠久集体主义和国家至上传统的社会。国家至上论采行一种集体的立场,认为所谓的人权,首先是属于国家的集权,属于个体的个人权利只能居从属的地位。国家、社会的需要与义务优先于个人的自由;社会与国家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社会与国家的需要理所当然地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与其说要弘扬普遍的个人权利,不如弘扬属于国家和政府的集体人权。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特别是七十年代末以来,美国一直在强化推行其“所谓”的人权外交,因此,对普遍人权的强调不过是西方手中的一个砝码。普遍人权是西方国家奉行干涉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一个借口。结果,人权的口号变成西方国家进入发展中国家兜售其私货的特洛伊木马。同时,人权也成为西方国家惩罚其政治对手的一个道义上的利器。人权还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抵押品。因此,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
○对文化相对论者来说,普遍人权的主张如果不是强辞夺理的话,肯定也是一面之辞。这种观念本身是不具有普世性的西方文化的产物,因而其所主张的人权也不可能是普遍人权。有些哲学家认为,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任何普世的东西,一切权利和价值都是由特定的文化观念来界定的,任何文化总是殊别性的。既然世界上不存在通行于一切文明的普世的文化,也就不存在普遍的人权。他们尤其反感普遍人权思想背后的个人主义幽灵,也同样反对个人主义把个人与国家和社会分离开来的作法。在西方,也许个人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但是,在非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中,个人的义务常常比个人的自由重要。是社会造就了个人,而不是个人优先于社会。人权不能与人的义务相分离,且不能被视作绝对的权利。不仅个人有权利和自由,国家作为一种集体,也有权利和自由,而且高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以,这些人担心的是:“新的权利话语业已渗入到每一个家庭之后,‘传统美德’缘何生存?”
○文化相对论者对普遍人权的质问是:在今天这个政治多极的、文化多元的世界,有什么可以称之为“普世的”东西存在吗?任何普遍性的东西难道不暗含着对世界的一元化的看法吗?难道不是在朝着一元化的方向塑造世界吗?难道人权,这个基本上是个西方的东西,一旦强加给东方,难道不会无视东方世界的社会、历史、文化和经济差异吗?一个挨饿受冻、衣衫褴褛的人难道不会为了一钵食、一件衣放弃自己反对政府的权利吗?故他们的结论是:现代的(西方的)人权观只是正义观的一种,没有资格以自称“大写的历史”来代表无语境的、普世的权利和权利保护。
○一位洞穿了人权的阶级本质的阶级斗争论者则会毫不犹豫地指出:所谓的普遍人权不过是以资产阶级权利为内容的人权,都是资产阶级权利,而不是属于所有人的普遍人权。人权是历史和阶级的概念,从来没有抽象的人权。一本八十年代的教科书曾“义正辞严”地指出:资产阶级口口声声保护人权,可是在实际行动上,对国内时刻也没有放松对劳动人民基本人权的侵犯;包藏祸心的资产阶级人权观,以财产权为一切权利的核心,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总之,人权总是以阶级划线的,根本不存在超越于各阶级之上的普遍人权。谈所有人的普遍权利听起来像是在谈穷人与富人都有坐飞机头等舱或在立交桥下过夜的权利。与阶级斗争论联系在一起的是某种高调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认为,与其所追求的人间天堂相比较,所谓的普遍人权由于其作为资产阶级权利在本质上是落后的和腐朽的,不仅没有必要去追求,反而应彻底加以抛弃和消灭。
○新左派们会一眼就看出普遍人权的主张不过是西方列强在后殖民时代的新殖民主义阴谋。他们指出,联合国的建立和《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都是在西方列强的主导下进行的。宣言的观点与其说是普遍(适用)的,不如说是西方人强加给世界的。而且,即使在那个时候,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仍然处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这种普适的人权观不过是戴着人权面具的道德沙文主义,是西方自我种族中心的偏见。因而,这些普遍的人权对非西方社会毫无疑义。普遍人权不过是西方老牌殖民主义取得通过武力征服没有得到的文化和道德霸权的工具,进而为确立其经济和政治霸权铺平道路。
○国情特殊论也许不会正面抵抗普遍人权,而是转而强调人权一定要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达程度相适应。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的差异,故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发展中国家消受不了人权,因为国家的最紧迫的任务是政权建设、经济发展,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太奢侈的东西。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是经济发展和政权的巩固所必需的。要等到把经济发展上去了,人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之后,才能把人权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无论如何,发展经济须优先于人权保障。
     ○一些没有养成尊重人权传统的政治家们面对扑面而来的普遍人权,其反应通常是:“忧心忡忡”;一些有大事业情结的政治家们更是对普遍人权的“泛滥”顾虑重重,因为一旦赋予公民某些可以自由地批评征服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极有可能被“滥用”,就会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注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其所招致的政治不安定,以及带来的对政权及其政策的“妄加批评”,必将会对政府治理国家的“宏伟蓝图”和施政方略造成严重的妨碍。所以,持人权有碍安定论者完全不欢迎普遍人权时代的到来。
○亚洲的文化传统是古老的,但亚洲价值论是“新鲜的”,因为它是为了抵挡普遍人权而产生的。主张亚洲价值论者认为,由于亚洲国家信奉独特的亚洲价值和特殊的历史环境,亚洲人对民主与人权的理解根本不同于西方。在传统的亚洲价值中,国家高于个人,和谐高于纷争,等级高于选择,义务高于权利,服从高于自主。按照亚洲价值论,人的权利和尊严不重要,且必须服从国家,即服从统治者的需要,服从他们转移社会矛盾以维持自己专制统治的需要。按照亚洲价值观,人权算不了什么,对人权的侵犯也就不算什么了。既然个人与国家相比不重要,那么,针对每个个人的反人道行径也就不是什么罪行了。同样,按照亚洲价值,抗议印尼排华暴行是以人权的名义干涉他国内政,因而是违背亚洲价值的。奉行亚洲价值的国家通常认为,侵犯本国公民的人权是本国的内政,不容他国置喙。印尼的一位高官曾抨击中国借印尼华人事件干涉印尼内政,还说这些华人早已加入印尼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怎样对待这些印尼籍华人是印尼的内政,他国不能干涉。
对上述种种反调,普遍人权的捍卫者们当然有自己的回答。他们认为,人权作为普遍的权利在原则上和法律上的正当性是不容争辩、理所当然的。在人类所有的社会中,统治者总是用某些方式来对待被他们统治的人民,或王道,或霸道;或仁慈,或残忍;或公平,或专横。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个国家还是把对本国人民的统治看作是统治者的纯粹个人事务,不容他人(国)指手划脚。这种看法和作法最终因纳粹的暴行而受到质疑,并在二战后被根本扭转。其标志便是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颁布。国际人权法律在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项重大成就。即使是世界上最专制的独裁者,也不敢公开地否定、剥夺一切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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