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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法院取消公民代理权遭驳斥         ★★★
广州市海珠法院取消公民代理权遭驳斥
作者:孙万宝、吴镇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2-03 23:52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将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解释成所谓的禁止公民代理的法条,从而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其在法庭上遭到两位公民代理人的合法合理驳斥。因侵犯委托权、被委托权被驳斥得六神无主的法官求救于副庭长、庭长.

2013年1月28日下午两点10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云云诉被告名誉权一案,孙万宝和吴镇琦代理原告。屁股刚落到椅子上的审判长就大声喊道:新民事诉讼法禁止公民代理案件!意图禁止孙万宝和吴镇琦出庭代理本案!

代理人吴镇琦、孙万宝立即提出异议并表示严正抗议,因为出庭法官禁止公民代理案件的说法不成立不合法。首先,民事诉讼法只是进行了修订而非制定出新民事诉讼法。并且新修订的第58条只是说三类可以作为代理人的群体,没有任何文字禁止公民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第58条仅称三类人可以作为本案代理人,并非强制规定必须雇佣此三类人作为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明确规定,除此三类人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因为公民有委托自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权依然存在,海珠区法院和任何法院也无权废止。因为法院不是立法机关。第58条只是称“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代理人”,只是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人员,即这些人不得被排除在代理人之外。并非规定“担任代理人的限于以下人员”。但民诉法这样一个部分例举的立法技术,在海珠区法院看来,却成了一个授权的立法,以为是授权其做完整列举的解释,民诉法修正案去掉“法院认可的公民”,明明是一个限权行为,即废除法院对公民委托行为和代理人代理行为进行审批的权力,却被海珠区当成是一个剥夺、限制和审判公民委托权、代理人代理权的授权行为,海珠区法院竟然膨胀若此,太荒唐!

要求公民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基层单位的推荐,系非法增加公民负担,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本身就是陷入法律困境的人,但照海珠区法院的解释,那是生怕其困境不多,特意多加些困境;生怕其要跑的部门不多、要进的门不多、要看的脸色不多、要盖的图章不多、要花的时间不多、要花的钱不多。侵犯公民的代理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权,作为一种公民互助的普世的制度,依然没被海珠区法院废止。要求基层组织开具推荐信,这是不可接受的。

因为:一、基层组织没有为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开具推荐信的义务,果真如此,基层组织就沦为法院的一个附属机构;二、基层组织没有义务承担开具推荐信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基层组织没有设立开具推荐信和承担责任的人员或部门,需要海珠区法院分出一个编制;四、基层组织更没有能力就公民能否担任代理人进行审核和决断。要求代理人去基层组织开具推荐信,是不可接受的。

法庭上,主审法官因理屈词穷而求助于副庭长,副庭长未能够提出足够的理由而退庭,称依照上级的意见。庭长称请示上级,虽有周折但庭审依旧依法开庭审理。醉翁之意不在酒,法官伸手重拍桌子后代理人当即表示抗议,要求法官注意法庭秩序,控制自己的情绪。法官虽多次求救但未有任何法律理由,虽然庭审得到继续但显示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的明显趋势。

可为什么网上那么多的人在喊“禁止”?其实不说都清楚,不外乎几类人:

一、法院法官 法官不喜欢公民代理的情况非常清楚,因为公民代理不惧官方,不怕法官。所以公民代理敢于对违法的法官说不。至于有的法官称:为了防止公民代理不懂法理等说法,其实很荒唐。当然在中国,公民确实很多人不懂得一些“法”,如“勾兑法”、“行贿法”、惧怕不良法官淫威的“法”.

二、无良律师 网上沸沸扬扬的文章大多出自不良律师或不良法律执业人员,这次出庭的对方律师当庭叫嚷,伸出舌头舔屁股,摇起尾巴招怜爱。他们叫的更凶。

 

孙万宝、吴镇琦

2013、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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