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赵宏炎,男,1958年9月25日生,原是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民警。
控告内容:撤销对控告人做出的辞退决定,纠正冤案,恢复控告人公务员身份。
事实与理由:2000年7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对我做出了《关于对赵宏炎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此决定,控告人虚心接受。虽然处理过重,控告人珍惜组织给予控告人改正错误的机会。但令控告人气愤的是处分生效后,在处分决定没有变更和撤销的情况下,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又依据同一事实报铁西区人事局将控告人辞退,理由是《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第四条八款(经查并无此条款)。
依据《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降职、免职、辞职或处分,因此铁西分局对控告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是完全错误的,但铁西分局无视法律规定至今不予纠正。
希望新一届政府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还我一个迟到的公平公正,恢复我的公务员待遇。
控告人: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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