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明光、妻子王桂兰,是武汉市江汉区的居民;夫妻双下岗,为了谋生,四处拆借资金,将我的房屋改造成快餐店。该店位于江汉区北湖街建设大道711号,营业面积260平方米;2004年10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将我的快餐店(有工商、税务、环保、卫生、房产、土地六证齐全的合法建筑)强行拆除。随后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子”)在这个地块上建了一个豪华酒楼。
2003年8月6日诉争房屋属地管理人员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管中队的汪伟、邓五星对诉争房屋下了(武城管)【2003】第6031号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后来他们经过调查了解诉争房屋是合法的。
2004年9月8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周洪华队长查处该地块违章建筑时也查明诉争房屋是合法建筑。
2004年10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违科的副科长郑勇认定诉争房屋违章,要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路管五中队与“太子”的副总陈义萍做了一个调查笔录、对“太子”下了一个关于我的诉争房屋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2004年10月22日我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在江汉区政府五楼(美化家园专班)向郑勇出示,五天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郑勇,明知诉争房屋合法仍然将其拆除。
2008年2月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审理笔录9、10页记载,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有证的诉争房屋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有证的诉争房屋明显违法。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于2008年4月14日以(2008)汉行再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我于2008年4月23日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行政诉讼二审期限是两个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以(2008)武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超期审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我的快餐店遭拆除后,我于2004年12月将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告上法庭至今已七年,我的案子经过二次二审;又进入再审二审,二审期限是两个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三年没有结果。七年的维权我被政府非法关押300多天;妻子王桂兰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看病医治,小孩上大学需要学费、生活费,我居住的房屋要交房租,夫妻双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望两会代表为我主持公道。
武汉市江汉区的冤民陈明光 联系方式:15327177761
2011年2月28日
王桂兰
王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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