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孙殿星 男:58岁 汉族 农民
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黄土坎镇赵家岭村邢堡组
控告法院枉法裁判。
控告人通过投标中标后,签订的承包合同,本合同签订前甲方要求乙方先施工,而后签合同,让乙方投资后签订霸王条款。本合同生效之后甲方单方终止合同。
1993年前以灌田为由把水放干,水库1964年后就不作为灌溉用库,直至1984年第一任承包者,为能建成标准化渔场(财政给投资,详见证据),控告人1987年是第二任中标者,合同约定,灌溉第一养鱼第二,共用一个水源,村镇两级政府收取水利费(机械抽水灌溉),详见水利站证明;
1994年后又以发包责任田为由把水库的净养面积发包了(镇领导干部和发包人的内兄);
1996年又以防洪为由把水库东坝挖开,导致坝毁闸垮鱼蟹跑逃一空;1988年至1996年的9年内只养了1996年上半年。
1996年甲方又以拖欠承包费为由,书面通知乙方索要承包费,目的为了作废合同。控告人因甲方单方终止合同从88年5月多次反复于法院仲裁机构中,法院以不经过仲裁不受理,仲裁机构让双方协商解决不受理,直至96年7月26日仲裁机构才受理,93年前甲方自己用,94年后另行发包,还让乙方承担承包费,控告人交的和合同规定免交 共三年,理应不欠承包费,而仲裁机关裁决拖欠三年承包费并增加三倍还另加1分5的利息。
不服仲裁机关的仲裁,诉至法院,法院在甲方不出示证据的情况下,乙方持有效合同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并胜诉,判乙方败诉,在反反复复的23年中,控告人从地方到中央各个相关部门,最高法院用一个不代表法院的通知书 不予接谈控告人,在长达23年中,投资买断的工程投资修建的标准话的渔场,停产至今,而还在派人去防汛,因合同条款中必须保证汛期泄洪的霸王条款。白白拿1万多元钱的承包费,状告无门。2009年3月7日,控告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信访局上访时,中纪委书记贺国强暗访时与控告人相遇,责承233室211号接待员“认真接谈是哪个部门给我转过去”。至今没有回音,而最高法院一个没有法院印章的通知书就不予接谈,使控告人状告无门。
中国的母法,子法多如牛毛,而没有一条是在执法部门中能起到有效保护受害的老百姓的一条法律,形同虚设,法院还能执行没有生效的仲裁裁决,强行拘留被害人15天。拍卖控告人亲属的财产。详见材料。
控告人:孙殿星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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