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强制拆迁,所以,有些利用公共利益的项目进行腐败的官员,是极力的要多多的争取上公共利益项目的,这也是为何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条例一直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上,意见不一相持不下的原因。
极力的说强制合不合理,是行政还是法院强制,还不如认真确定公共利益的概念。
把公共利益的概念泛化,其现象说明,利益双方关注的不是前面公共二字,而是关注其后面自己的利益。
有问题的官员强调公共,老百姓极力的说自己的利益,实质还是征地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还是没有侵犯老百生的利益。
我认为,公共利益有明确的概念,不能因征地而改变其内含与外延,公共利益是作用于全民的军事、交通、没有商业羸利性质的某些社会共享的设施,需要用地的,才可以征收土地。而且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在这样的前题下,公共利益就一目了然了,即征地是否让全体老百姓共享了。
既然项目征地后,盖起的设施让全部社会共享了,那么,被征地的当事人,就是为当地的人民做出了贡献,贡献就是付出了代价,他们让出土地来就应该得到奖励,怎么能把因公共利益让出土地来的被征收人的补偿过低呢?
我认为,要用双倍于当地市场价值补偿当事人,才是合理的,因为,这个公共利益项目它给全社会带来了不止于原土地双倍的社会效益。
那么,强制拆迁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种现象,一是广大老百姓都希望得到公共项目征地,为全社会服务,二是官员们继续多多立项公共项目以及暗中把不是公共利益项目的征地变成公共利益的项目,这是因为,项目是他们的政绩与利益所在。
和谐社会由此产生,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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