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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朱金娣申请信息公开案开庭 代理人遭刁难退庭         ★★★
上海朱金娣申请信息公开案开庭 代理人遭刁难退庭
作者:朱金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10-16 11:37
上海陆家嘴街道被拆迁受害人朱金娣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之后,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朱金娣诉该建设交通委员会的两个案件违法合并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于上午9:30之前陆续到该院13法庭。朱金娣的诉讼代理人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上海居民张国安先生和韦开珍女士,他们两位都是朱金娣的老邻居,得知朱金娣生活困难(无钱委托律师代理),就义务为她代理。经过沪东街道伟业三村居委会的合法推荐才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原告朱金娣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相关证明,两位代理人也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而主审法官胡玉麟似乎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特别感兴趣,翻来覆去的看了又看,然后和同审法官刘媛媛商量之后说:“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推荐函上是后加上去的,不能作为代理人,原告代理人韦开珍的身份证住址和原告不一致,不能认定是同一个居委会的,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该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立刻退出诉讼代理人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该案主审法官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企图将既无文化知识又无经济来源的朱金娣置于绝境,法官的理由居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本来没有错,但前提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失效,同时该法第29条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何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之说??
同时,主审法官胡玉麟对诉讼代理人身份证的住址审查之严用心良苦,认为社会团体推荐的情况下还要给原告设置一个门槛————就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住址要和推荐团体及委托人住址在一个社区。这就变相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此胡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剥夺朱金娣诉权就是事实。
胡玉麟法官违法办案由来已久,早在10多年前,本案朱金娣的另一个案子就在他手里,他通过威逼和欺骗等违法手段要朱金娣撤诉,给朱金娣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今的朱金娣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提前准备了一份《回避申请书》,哪知这胡法官还是故伎重演,硬把朱金娣逼上梁山。所以在开庭后的回避告知阶段朱金娣就顺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胡玉麟回避,致使今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官将把《回避申请书》交给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法院将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今天的开庭,旁听人员也不少,特别是浦东新区对朱金娣重视有加,还特别在该法庭配备了几名法警。通过现场旁听,广大民众对司法黑暗深恶痛绝,请各界人士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今天参加旁听人员有:韦开珍 张国安 沈金宝 王永凤 丁秋菊 李维琳 范桂娟 张灿杰 冯助良 谢金华 金妹珍 李卫青                 +
作者朱金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2013年10月16日

以下是今天到法院的声援民众: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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