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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穆棱市王华君的刑事申诉状
荐
★★★
黑龙江省穆棱市王华君的刑事申诉状
作者:刘淑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3-19 10:06
申诉人
:
王华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
231085198504270412
,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工区路
8
号。现被羁押在哈尔滨市黎明监狱。
委托代理人
:一、
刘淑香(其母)、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
231023194809240022
,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工区路
8
号。
二
、
王娟(其姐)、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
231023197108290063
,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村
3
组,邮编:
157599
,电话:
0453
—
8899229
。
申诉理由
:
申诉人不服(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反审判原则,违背审判宗旨!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胁迫证人不准出庭质证,未经庭审质证就非法认定穆棱市公安局、检察院故意多次串通、胁骗证人和李维勇遗漏证人,多次隐匿、挪用、伪造的证据!篡改王华君供述,诬陷其抢劫!勾结牡丹江中院篡改遗漏庭审记录中证人黄建鑫的重要证言,枉法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请求
:一、
敬请上级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第(一)、(二)、(三)、(四)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75
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之规定立案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释放!
申请事由
:
2012年3月17日凌晨酒醉的王华君与吴洋、千奇宇、郑国锋、黄建鑫等在穆棱市八面通镇缘梦旅店二楼房间边玩边喝酒。玩至凌晨4时许,住另一房间的刘洋、岳莹莹、李新月三人中不知谁来说有帮男子去推门后刚走,扰得她们没法休息!王华君等人听后就下楼去找道边站着这帮男子问谁推门?都说没推,让去问前面车上的几名男子也说没推。这时王华君等人见道边这帮男子开始跑,就追上去将跑在后面的李维勇踢倒在地打了几下,王华君见千奇宇在旁用1.8米长的钩状长铁棍打李维勇怕出事!就将其叫住劝开不让打了,对李维勇说没推门你跑什么?让其走不关他事!可李维勇为了逃避千奇宇的毒打,自愿跟王华君离开现场!
王华君和李维勇一起走到旅店西侧百米处团结路十字路口(三处有效监控录像可证明王华君没挟持李维勇),见警察来将其朋友带走,自己也心虚害怕打人被警察抓住!就带李维勇走到永鑫小区(四米多宽的胡同)时王华君上厕所、途中不停地呕吐,离李维勇两米多远,他几次都故意不走。警察、李维勇的妻子、朋友给李维勇打电话时,王华君等其说没事后就拿过电话和他们通话让放人!躲到八面通镇临河洗浴池空楼内,王华君让其拿身份证来看!李维勇就故意将钱包交给他,王华君说我只要身份证不要钱,王华君在墙边呕吐时,李维勇说钱和东西我拿出来了,把钱包给你,王华君没看就放裤兜里,当时没注意,还在与李维勇协商赔偿其被打伤的医药费,让其撤案叫警察放人!说把身份证和手机留着方便找李维勇,等警察把人放了,借到钱马上就去赔其医药费并归还东西,李维勇也同意!离去时见李维勇上衣有血迹就叫其脱下来烧掉!王华君也一直用李维勇手机与其妻子、朋友、警察在通话想让其放人!(
具有抢劫目的的王华君能傻到离开现场后继续用李维勇的手机与知道案情的李维勇的亲人、朋友、警察通电话吗?穆棱市公安局
2012
年
4
月
25
日下载的通话记录可证明!)
王华君离开后发现钱包里有钱和其它证件才知事情不对!就马上打电话叫鲍慧昕将东西拿去转交鲍龙和或刘淑香想法尽快交还给李维勇!并赔偿其医药费!当天王华君也给鲍龙和、刘淑香、宋玉荣打电话叫他们去办理!鲍龙和知情后当时就通知公安机关去取!公安机关接报后却故意胁骗其隐秘保存!鲍龙和一家怕受牵连没去交还,公安机关故意拖至2012年3月24日将王华君抓获后才去取回李维勇的东西。
穆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滥用职权,在看守所故意将其当作要犯长期单独囚禁折磨,篡改其询问记录!故意非法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串通、胁骗证人和李维勇遗漏证人,明显是事先串通李维勇预谋设计,多次隐匿、挪用、伪造证据!诱迫证人不准出庭质证,诬陷王华君挟持抢劫!
1
、
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2012年3月17日6时30分至55分对黄文浩的询问记录:“当时没打起来正在争吵我就报警了。当时争吵时我们是分头走的,我自己跑了,后来我们几个又联系上了李维永没联系上我们又一次报警了。”吴勇、闫洪文、艾长顺的询问记录证实黄文浩和其同学打架案还没发生就跑了,根本不能看见李维勇被殴打挟持,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2年3月24日的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中“穆棱市公安局接到黄文浩电话报警称:其同学李维勇被人殴打并挟持!”
黄建鑫在2012年3月17日8时45分的询问 记录中并未说看见王华君夹着李维勇脖子走,是市法院开完第一次合议庭后退补侦查,市公安局刑警队故意诱骗、胁迫黄建鑫必须在“是看见王华君领着李维勇走?还是搭着走?还是夹着其脖子走?这三个结论中任选一个!”黄建鑫为了顺利参军,就选了夹着其脖子走签字。二审时黄建鑫出庭证明看见王华君“并未”夹着李维勇脖子走!
2
、黄建鑫、岳莹莹、刘洋、李新月、郑国锋、千奇宇的询问记录互相矛盾。只能证明没有打架事件发生,况且事后黄建鑫、岳莹莹、刘洋事后也证明王华君没有挟持李维勇!李维勇是见自己同学在吵架时就分头跑了,为了逃避千奇宇的毒打,自愿跟王华君离开!
3
、
李维勇1975年3月11日生(2012年3月17日6时32分至2012年3月17日7时29分)在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第一次做询问记录时两次提到和姓姜的六位朋友在一起玩,李维勇是自愿跟王华君离去。民警孙德龙当时问李维勇的朋友和几个在场女孩也都说是李维勇自愿跟王华君离去。
这些事实证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江胜强串通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孙洪波故意隐匿案发现场(缘梦旅店室内和门口及旅店西侧百米处团结路十字路口当时交通事实监控录像)这三处有效监控录像,篡改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内容,伪造证据诬陷王华君挟持李维勇!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穆)勘[2012]49号,现场勘验检查于2011年3月17日7时10分开始,至2012年3月17日10时45分结束。李维勇(男,1958年2月13日生,农民。)介绍:2012年3月16日20时许开始,李维勇与六名同学在缘梦旅馆二楼梦幻阁客间玩扑克至3月17日凌晨4时,勘查时,技术人员用车拉着李维勇由其指认,顺着李被追打胁持路线查找每处作案地点。为何现场勘查时马上就变成用腰带抽打着挟持离去,抢劫后鸡奸?法医许彦才为了报复陷害、制造假案,故意没记载王华君呕吐的秽物。根据生理学原理,一个酒醉得连走路都困难的男人想鸡奸他人!未取得其同意,对方去把肛门经医学处理放松,是不可能将其鸡奸的!除非这人有特效功能自己放大。
5
、李维勇(2012年3月18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第二次陈述中,公安机关还特意问其有什么补充,都说没有。这三次都未提财物放在窗台上。
6
、
李维勇(2012年3月26日14时45分至16时53分)第三次陈述也不提他这位姓姜的朋友,又变成王华君用胳膊夹着其脖子离去,用腰带抽着他,与所有在场证人证词不符!又变成把钱和身份证放窗台上。
7
、
2012年3月30日9时19分网上所述,穆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抢劫案件! 2012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穆棱市八面通镇居民李先生到穆棱市局八面通第二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八面通镇缘梦旅店门前被一名男子殴打后强迫带到西环路一空房内,抢劫手机和现金总价值600余元。
8
、
2012
年
3
月
25
日
胁骗鲍慧昕、鲍龙和、王清作伪证、窃制录像并录音,
2012
年
3
月
28
日
才去串通邹雪华伪造证据,(办理重大抢劫案,办案人员应先找知情人员了解情况,以便侦破案件!,可此案却先定好案才去串通证人伪造询问记录。)
上诉事实证明穆棱市公安局故意串通李维勇提前报案、多次隐匿、挪用、伪造证据、遗漏证人,诬陷王华君挟持抢劫!
2012
年
3
月
17
日
凌晨
4
时许才发生的打架,李维勇凌晨
3
时许就提前到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报案称被抢劫
!穆
棱市公安局
2011
年
3
月
17
日
7
时
10
分就找个
54
岁的李维勇伪造现场勘验检查!公安局能提前一年勘验现场,提前立案、定案,此案中出现
3
个所谓的受害人李维勇居然能提前报案、同时在不同地方以不同身份做出互相矛盾的询问记录,难道穆棱市公安局和李维勇能未卜先知?会分身术?王华君有四只手?
李维勇四次提到他和六名同学在一起玩,其中有位姓姜的朋友!为何整个案卷中没有这位姓姜的询问记录?李维勇其他朋友的询问记录中为何都对他们这位姓姜的朋友只字不提?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第55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第(四)项“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2012年9月14日第一次合议庭、2012年12月3日第二次合议庭、2013年1月8日第三次合议庭时,证人在庭外等着,法院都不准出庭质证!不准辩护人为王华君辩护,剥夺其最后陈述的权利!
有庭审录音为证
!不准王华君及辩护人王娟、王永世查看他们伪造的庭审记录!2012年7月4日李维勇就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穆棱市法院为了不准当庭质证!至今未审判。 2013年1月8日并未当庭宣判,法院为了剥夺王华君的上诉权利,2013年2月6日去看守所胁骗其签字后,才非法认定伪证,枉法以(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抢劫罪,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1000元。
二审时黄鑫出庭证明亲眼看见李维勇几次都故意不走,他是自愿跟王华君离开的,王华君并未挟持李维勇!被法院故意篡改遗漏庭审记录中证人的证言,枉法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开庭前穆棱市公安局胁迫黄建鑫不准出庭作证)!
有庭审录音为证
。传唤证人出庭质证是法院的职责!一审、二审前申诉人都多次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质证,可两审法院都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未经当庭质证就非法认定伪证!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2014年2月18日听证会时牡丹江中院故意刁难!王华君亲笔书写请其姐王娟、其兄王永世代为申诉、出庭辩护的委托书都不合格!想骗辩护人王娟当申诉人!不准辩护人陈述事实理由,此案庭审完时都不准申诉方看庭审记录,辩护人从未签字!
王华君误打李维勇,占用其手机,向其要身份证时李维勇故意把钱包给他,离开后得知钱包中有其他财物后就马上主动退还(两审法院都认定是主动退还其财物可证明),只是为了想让李维勇撤案放人,方便联系赔其被打伤的医药费,并无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烧毁李维勇上衣的行为只是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4条之规定!
两审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反审判原则,违背审判宗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所认定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证明王华君挟持抢劫!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查清事实真相,改判申诉人无罪释放!
致
申 诉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各种证据材料 份,共计 页。
刘淑香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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