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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对河南省桐柏县公、检、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状         ★★★
王强:对河南省桐柏县公、检、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状
作者:王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07-29 13:06
 控告人:王强    男     汉族    生于1968年3月5日,个体汽车美容,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老街一号,电话号码15638967656身份证号420620196803051551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法定代理人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或副所长刘晓篮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法院法定代理人以及枉法判决的法官
   1依法追究公,检,法徇私枉法,袒护包庇故意隐瞒事实的犯罪行为。
   2依法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及上访费用。
   3依法追究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渎职不作为故意庇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查明王跃峰伪造司法鉴定的事实予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犯罪嫌疑人桐柏县一高王正陶叫胡冬月一起到控告人家叫走了控告人的孩子王永朋,中午吃饭时不见回,约下午4-5点左右,控告人接到桐柏县一高老师许珊珊的电话让控告人去接她,到了之后她说她说我的孩子在龙潭河出事了,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我就开车到了龙潭河,只有一辆桑塔纳警车,桐柏县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过来给我说话,说两个学生口供相同,就把该案件中重大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给放了。他说我的孩子王永朋是失足落水,现在人在水里没有办法打捞,不知道卡在什么地方,我已向上级领导汇报过,他说马上开始打捞。后来,我要下水去捞,可是王跃峰不让,我没有办法,只好向部队上求帮助,没过多久,他们就来了几十人,还有的在后面,这时,不从哪里拿出一根钢筋,约十六七米长,一下子就把王永朋勾起来了,我一看还有救,就把他运到桐柏县中医院急诊科,入院时双鼻腔内,外少许淡红色血丝,左颞见一约2x3c㎡皮下血肿,胸廓对称无畸形,患者四肢冰冷发白,左侧肢体僵硬,无畸形头部血肿(原因待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2011年11月12号13时10分。
    第二天早上,控告人到城郊派出所找到王跃峰,他说我们没有报警,不管。当天控告人就到桐柏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还是没有人管,控告人只好含着泪水把孩子运回湖北老家处理后事,过了几天,我又到城郊派出所,当时曾到案发现场的勘察的派出所明警李军营说:两个孩子手里都有手机,都有卡,有费,他们说没有手机是借用路上行人和种地的老太手机报警是在说谎,同时,明警李军营用过学生胡东月的手机给领导打过电话,岳指导用的是王正陶的手机。打捞王永朋的钢筋时民警李军营出50元买来的。
   案发后,控告人多次到城郊乡派出所找王跃峰所长要求立案查清王永朋溺水死亡的原因,从什么地方掉进水里?如何掉进水里?勘察现场的情况?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痕迹情况?为何造成头部血肿?为何胸廓对称无畸形?为何肚里无水?为何两鼻孔有血,同时控告人又向王跃峰反映了案发前12天10月31日王永朋日记本中记载的"这个星期天去银行里存一百块钱,等到放假老白毛说能还我五百块,我自己在存一些钱,等过年,给妹妹买些东西,自己在买一些吧‘’的一段话存在王永朋要欠款的情况,日记中提到的老白毛是谁?在案发前一周王永朋被犯罪嫌疑人王正陶推到水里浑身湿透回到家里的情节,是否是在做作案前的演习?又为何案发后胡东月离开桐柏前往江苏常住?这些疑问需要公安机关去侦查落实,可是王跃峰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拒不立案查处。民警李军营曾说过王跃峰,要立你都跟人家立案,要不立你都跟人家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从此李军营被掉离城郊乡派出所)。历经三个多月王跃峰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控告人无奈于2012年2月2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要求尸检的申请,桐柏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桐公字(2012)065号《解剖尸体通知书》,要求控告人于当月29日22时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办事处王营村对王永朋尸体解剖检验。当时南阳市公安局派段起国一人到现场,尸检完毕后,市公安局段起国根据局长指示要拿回市公安局处理,于是凌晨两点左右全部人员回到南阳市公安局,当时王跃峰要把材料拿回桐柏处理,段起国不答应,后不知王跃峰用了什么不正当的手段,材料还是到了桐柏县公安局主管检验的汪杰手里,检验后没有把尸检报告结婚及鉴定结论交给控告人。控告人多次索要结果,时隔135天后,2012年8月13日王跃峰才随即填写出一个由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5月5日加章的桐柏县公安局桐公郊字(2012)0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给控告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这时控告人才知道鉴定结论为"王永朋不排除窒息死亡‘’。原来桐柏县公安局根据此鉴定结论于2012年5月15日下发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解剖尸体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是加盖桐柏县公安局的公章,唯独《鉴定结论通知书》却是盖了城郊派出所的公章,不能排除《鉴定结论通知书》是由城郊派出所王跃峰造假形成的嫌疑。再者《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必须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城郊乡派出所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权出具鉴定结论。此《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违反了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再一个据桐柏县公安局法医主任汪杰讲,尸检后早已把鉴定结论交给了城郊派出所,控告人至今没有见到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另外南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城郊乡派出所与控告人到市局对此鉴定结论做出解释,城郊乡派出所民警刘建华带着10斤左右的桐柏豆筋和控告人一块到市局(去之前王跃峰对刘建华说,你不要把事情搞砸了,搞砸了我我又费事),刘建华先进去市局后,控告人再与法制科打电话,法制科就不接待控告人了。
   《解部尸体通知书》是申请人申请后两天内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是在《鉴定结论通知书》出笼后10日后才作出,不能排除因《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依据是伪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有人做了公安局工作后才难产的嫌疑。
   由于控告人对桐柏县公安局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12年5月1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王永朋的死亡后果有嫌疑的胡东月与王正陶两个学生的嫌疑查清,对王永朋头部血肿,肚子无水及双鼻孔处有血查明原因。桐柏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管不问,却于2012年5月26号做出桐公复字(2012)001号《复议决定书》做出决定维持原定决定。
    2013年4月16日桐柏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编号411300111113201的《答复意见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3年7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公安局做出宛公刑复核字
     (2013)002号《复合决定书》作出决定维持桐柏县公安局做出桐公刑复字(2013)003号复议决定。
    2013年7月30日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编号2013033《答复意见书》作出维持南阳市公安局(2013004刑)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违造国家公文做家证据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使控告人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桐柏县公安局局长杜万成局长彷私枉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依法秉公办理,包庇袒护王跃峰,致使犯罪嫌疑人胡东月和王正陶至今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得不到合理解决,为此,受害人家属依法对桐柏县公安局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控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特此控告。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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