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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法治颠倒之怪相!         ★★★
莆田法治颠倒之怪相!
作者:纪中久 左契律师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4-02-20 22:28
强拆受害者被强制“学习”20天!“学习”结束后,看守所内再被关押半年!“双规”平民化,法律之下,如此平等吗?



我们现在的城市发展经常出现一个怪相,一旦你的房子被划入拆迁范围,平静的生活就成为过去。2020年8月9日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63岁的陈一平女士一家遭遇街道强拆,房屋被毁,家里所有物品不知去向。经行政起诉,2022年2月莆田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但这份判决并没有使强拆责任人受到任何法律处罚。相反,2023年5月28日违法者将乘坐火车旅行的陈一平等多人从外省强制带回莆田市,随后进行20天的强制隔离学习,连家里人都不通知。强制学习结束后,街道人员将六十三岁的陈一平扭送到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关押至今。如此法制学习,如此寻衅滋事,可笑可悲!辩护人已经提起控告,法律是否真的有用,也只有拭目以待了。





控告书

——莆田居民遭受违法强拆,上访途中遭拘禁、关押,被诬寻衅滋事,天理何在?!

控告人:纪中久,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系被告人陈一平辩护人。

被控告人:陈元兴,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城厢区霞林街道党工委原书记)
陈海峰,城厢区霞林街道棠坡居委会书记
陈杰明,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霞林派出所民警
陈振兴,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
林福全,莆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城厢区分局原局长)

控告人受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一平家属的委托,担任陈一平的辩护人(陈一平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阅读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在工作过程中辩护人发现了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及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律师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

一、对陈一平巨额财产被破坏、被非法拘禁一案立案调查,依法追究五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释放无辜的冤案受害者陈一平。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事实:

1、城厢区政府违法强拆,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2020年8月9日,城厢区霞林街道干部陈元兴、陈海峰等人指使大批身穿迷彩服的歹徒,将被告人及其丈夫强行绑架带走,随后指挥大型挖掘机将陈一平的住宅夷为平地,室内财产全部不知去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21]闽03行初172号判决书确认城厢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面对法院的判决,直接责任人陈元兴、陈海峰等人不但不思悔改,而是开始了对陈一平一家进行疯狂报复。

2、2023年5月28日下午5点30分,被告人坐火车“京控”,在南昌西站被陈元兴、朱玉龙、陈海峰及霞林派出所民警陈杰明拦截,强行带下火车,用一个面包车(车牌:赣AE7080)拉回莆田一个酒店(黑屋),软禁21天。完全涉嫌“非法拘禁罪”之后,直接于2023年6月17日,将陈一平押送到城厢公安局做笔录。陈一平讲述了自己被陈元兴、朱玉龙、陈海峰非法拘禁的经过,但公安局讯问的人员对这个经过不做笔录,而是对被告人进行恐吓,完全站到了犯罪分子的一边。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却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实施刑事拘留、逮捕。被告人案件两次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显示了该案存有严重的问题,实属涉嫌“枉法追诉罪”。

2、警方侦查的所谓寻衅滋事一节,涉及到被告人一家与莆田市四季温泉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但早在2022年11月18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就对被告人与该酒店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了民事判决,该案经过上诉程序,现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为何要介入已经经过法院判决、正在执行的民事案件?无非是为了掩盖其在被告人遭受财产损失(违法强拆)和人身侵害(非法关押)过程的乱作为,明显是以刑事司法程序非法参与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民事纠纷,明显违反党纪国法。

辩护人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损毁他人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陈一平房屋未经合法程序被拆除,相关人员陈元兴、陈海峰已经构成该罪,由于财产数额巨大,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相关人员陈元兴、朱玉龙、陈海峰、陈杰明对被告人进行非法关押,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3、伪造证据罪。负责本案侦查的民警陈振兴及其他案件侦办人员故意漏掉被告人关于相关人员非法拘禁的陈述,涉嫌伪造证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4、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明知本案侦查内容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进行处理,却依然立案侦查,关押被告人,在案件被两次退侦后依然不撤案,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案件侦查人员陈振兴及其他侦查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该局原局长林福全在立案审批、拘留决定签发、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违法审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公民本无罪,罪出贪官家!被告人陈一平,现年63岁,作为老年妇女,一贯遵纪守法,本来在自己的家中平静的生活,三年前一场违法强拆,落得个居无定所、全家人颠沛流离。经过诉求,城厢区政府以酒店房间勉强安置,但百姓的生活水平明显降低。期间政府人员与酒店管理方上演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和非法拘禁(另行控告)。2023年5月28日,街道干部又跨省在南昌市上演非法拘禁和绑架。21天非法关押后,违法者没有得到任何惩处,陈一平作为受害者却又被投入看守所关押至今。公民权利被粗暴践踏,《宪法》中保障人权的条款在城厢区被撕得粉碎!作为本案辩护人,我对此侵犯人权的行为感到无比震惊。现提出控告,大声疾呼。望上司领导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快查处本案,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控告人。

此致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24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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