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维权人士左晓环人事争议案件今天上午9点30分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海棠法庭举行,维权人士陈云飞摆脱国保的控制,参与了左晓环的公民代理。
2010年3月9日晚23点过,先期到达乐山、准备参与3月10开庭的左晓环和另一位公民代理人接到陈云飞的短信,称其正在赶往乐山的路途中,3月10日凌晨1点左右,陈云飞赶到乐山,与左晓环和另一位公民代理人会面。
2010年3月10日9点10分,左晓环、陈云飞以及另一位代理人来到海棠法庭,对方出庭的是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当我们进入法庭时,乐山国保警察吴畏和另一名唐姓警察已经在旁听席就坐。
9点30分法院准时开庭,对方律师称: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期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5月29日才出狱,而且原告的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已经被乐山警察没收,属于诉讼的有效终止。
对方律师出示了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左晓环的代理人认为: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理由是:(1)证人属于学院的职工,与学院具有从属关系,(2)证人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知道是否是真实的证人,有伪造证人的嫌疑(3)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指控的是“左小环”,不是本案的原告“左晓环”,所以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方律师坚持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合法有效,左晓环的代理人认为,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内容不真实,理由是:(1)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界定“左晓环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确切标准,仅凭学校的文件来界定,(2)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有“左晓环被学校界定为一级行政事故”这么严重的处分决定没有给予左晓环,对方没有出示“已经告知左晓环”的证据,这个处分决定无效。(3)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出具的时间为9月5日,那么这份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9月5日以后,但是文件却“决定从9月1日起,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
对方律师拿出左晓环被劳教的证据来证明解除左晓环聘用合同的有效性,左晓环的代理人认为:左晓环9月5日被解除聘用合同,10月3日被劳教,解除聘用合同在先,劳教在后,也就是说,劳教不是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对方律师辩称:出具劳教决定书只是为了印证左晓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左晓环的代理人当即反驳,这份劳教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1)来源不合法,这份劳教决定书应当来自乐山市劳教委员会,而你们从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取得的,来源非法,(2)左晓环的劳教决定书早已经被乐山警察没收,出狱后左晓环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份劳教决定书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结束时,法官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左晓环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对方律师表示,请示乐山师范学院领导才能作出决定
案件进行了2过多小时,审判长刘慧宣布庭审结束,要求双方在2010年3月17日向提交书面答辩词。
下午左晓环顺利地复印到了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但当左晓环要求复印劳教决定书时,法官刘慧认为劳教决定书是法院去公安局调取的,不属于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所以左晓环不能复印劳教决定书,左晓环认为既然是证据,左晓环就有权复印,由于乐山警察已经将劳教决定书取走,左晓环不能复印这个证据,实在令人遗憾。
法院将在2010年3月17日以后作出判决。
刘慧法官办公室电话0833—2139500
左晓环
20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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