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肖青山(肖高升),2009年6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河井镇上南太平路南一巷2号204租了一间一房一厅的房子居住,在居住期间(2009年6月至 2010年3月1日 )深圳市公安局上南派出所多次威胁压迫房东不准租房给我居住,要将我赶出深圳, 2010年3月4日早上7点 ,我离开租房前住广州,当时钱包里有18000元人民币放在床上没有带走,房间内还有电视机、沙发、办公台、登子、风扇、50多民工案件的档案证据材料以及棉被衣服,做饭用品等财物。
2010年3月7日 下午5点多,我和朋友(龙天)回到住房时发生办公台桌面被丢在外面,房门铁锁已经更改了。
这时,我立即报警,报警20多分钟后,警察还没出警,于是我又跑到派出所找民警,当时一位没穿警服的民警态度非常恶劣,大声痛诉我的不是,我朋友龙天看不过去,就前去理论,便衣民警才有所收敛。
来到现场后,房东打开房门,房内我的东西全不见了,房子已经租给他人居住,而且民警不准我进房间,民警在房内拍了几张相片就离开了。
在上南派出所做笔录时,笔录上只记录了18000元人民币和电视机,其他物品都没有记录,我问民警为什么不记录,民警不耐烦地说:“那些不值钱的东西记他干什么”,另外有一位穿便衣的民警还拿一张没写字的空白表格叫我签了名字和日期。
据可靠消息,这件事是派出所指使房东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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