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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新罗克欢遭信访官员殴打后死亡 公安不立案         ★★★
湖北省阳新罗克欢遭信访官员殴打后死亡 公安不立案
作者:柯爱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8 11:10

 

 
原告人:柯爱群 ,女,汉族,农民,出身于1953年07月12日,61岁,籍贯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赤马村罗三组17号,公民身份证号:420222195307122820。 联系电话18671398698
被告单位;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法人代表;程民树(局长)
地址;湖北省阳新县迎宾大道。
第二控告单位;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陈敬华(书记兼镇长)
请求事项;
1,请求对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不作为,以法代刑,徇私枉法,包庇罪犯,严重违纪违规进行法律追究。
2,请求对阳新县白沙镇信访办主任和工作人员石裕高、朱涛等‘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罪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阳新县白沙镇政府包庇犯罪,隐瞒事实,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依法进行追究。
4,依法赔偿控告人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各项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1,控告人丈夫罗克欢因在2014年9月17日被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公务员该镇信访办主任的石裕高、朱涛二人殴打,致控告人轻伤二级,(有阳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证明)。
2,控告人丈夫罗克欢在2015年3月11日死亡后阳新县白沙镇政府进行了”积极”的《协商补偿协议书》证明。
3,控告人2014年被打伤后白沙镇政府滥用职权长期派人跟踪治疗并监控控告人及家属,害怕控告人举报控告,和事态扩大,(有视频,人证等证明)。
4,控告人丈夫在被白沙镇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的石裕高、朱涛二人等殴打后一直在该镇相关工作人员的监控下生活和积极治疗,没有被二次伤害和意外伤害过,(有医院住院和缴费单证明)
5,控告人多次受到他人的威胁和恶语警告(不得再追究,如果追究会怎么样等)并在协议书第四款载明不得追究。
6,一个信访办是多发冲突和意外事故和需要积极公开公证的办事单位居然视频记录仪会无缘无故损坏,长期不复修?(想掩盖什么?证明了什么)
7,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协议书有‘以刑代法’行为,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赔偿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8,依据相关医学常识和专业医生咨询,申请人丈夫罗克欢的(脑梗塞死亡)与被殴打有直接的导致因果关系,再说是不是直接殴打导致死亡也得有公安机关立案甄别为依据,怎么可以一纸非法《协议》而草菅人命?
9,公安局如果要求申请人写《立案申请书》涉嫌违规!如果打架构成刑事案件,公安局有权立案侦查。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案件案件,属于自述案件,自述案件的原则在法律上是“不告不理”,就是公民个人不控告,法院不受理,“公安局要受害人写申请立案侦查”申请书,应该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申请人认为: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诱导,根据证据原则,诱导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阳新县公安局至今不立案,也不告知《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严重违法违纪,阳新县白沙镇政法委书记梁庆华,阳新县公安局刘合忠参与协商协议赔偿,属于知法犯法,严重的包庇罪犯等违纪违规。
 
2014年9月17日,举报人柯爱群,罗克欢二人因工伤待遇,养老保险、工资等事由依法合规向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及上级信访部门上访,按照湖北省黄石市信仿局的意见,要求罗克欢到白沙镇去拿有关上访材料回复时,身为该镇信仿办主任的石裕高、干部朱涛二人,不但不给回复,反而拳打脚踢将举报人柯爱群、罗克欢打倒在地,暴打二十几分钟,将柯爱群的肋骨打断四根,罗克欢的右侧肋骨打断一根,头部多处受伤。2014年11月10日阳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柯爱群为轻伤二级,罗克欢为轻微伤。罗克欢虽经治疗,但是身体一直没有恢复,直到2015年3月11日下午含冤屈去世,在罗克欢去世前,我们在阳新县多处上访,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机关的答复,公安机关竟然与白沙镇政府串通一气,根本就不过问这样一起刑事案件,直到罗克欢去世,白沙镇政府才着了急,多方做我们家属的“工作”,最后在他们的逼迫利诱下,在一份由白沙镇政府起草打印好的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载明“上访人罗克欢于2015年3月11日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上访人罗克欢因工伤问题同妻子柯爱群于2014年9月17日到甲方(即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信访办拿上访回复时与信访办干部发生纠纷,回家五日后住院鉴定为轻伤(柯爱群)、轻微伤(罗克欢)。”虽然白沙镇政府不承认控告人、罗克欢的轻伤和轻微伤是石裕高、朱涛两人所暴打造成,但又自相矛盾的对罗克欢的轻微伤和“柯爱群轻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予以了赔偿,从白沙镇政府所签订的协议书上己完全证明了罗克欢和柯爱群的轻微伤和轻伤是白沙镇政府信访办主任的石裕高、干部朱涛二人殴打所造成的,对于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是不能以赔偿来抵偿刑事责任的追究的,即使是赔偿了,也只能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并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况且作为人民政府,怎么能把纳税人的钱,慷慨的代犯罪嫌疑人赔偿呢! 罗克欢在去世前,因打伤身体进一步恶化,于2015年3月8日到武汉协和医院入院治疗,从该医院的病历看,罗克欢是被打半年入院治疗的,检查时已是“头部明显疼痛,神志不清,言语不明左侧肢体肌力下降,感觉明显减退,大小便失禁”罗克欢的死亡与石裕高、朱涛的殴打所造成身体损伤是有必然的关系的,而白沙镇政府竟然可以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将罗克欢的死亡原因归根为“患脑梗塞”,而协和医院病历的主要诊断为“多发外伤”、而“头部明显疼痛,神志不清,感觉明显减退,大小便失禁”也并不是“脑梗塞”的症状,因此罗克欢的死就是被石裕高、朱涛殴打所造成的。
 
鉴定石裕高、朱涛的故意伤害行为己造成罗克欢死亡、柯爱群轻伤,但执法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对我们受害人进行威逼,达成所谓协议,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而白沙镇人民政府竟然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为了体现真正的依法治国,真正使国家的公权不被掌控权力者滥用,我们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对违法违纪者予以追究责任,切实保护我们弱小老百姓的利益,让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让死者能够安息九泉之下,生者能够体会法律的公正严明,犯罪者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罗克欢在去世前,因打伤身体进一步恶化,于2015年3月8日到武汉协和医院入院治疗,从该医院的病历看,罗克欢是被打半年入院治疗的,检查时已是“头部明显疼痛,神志不清,言语不明左侧肢体肌力下降,感觉明显减退,大小便失禁”,协和医院己是回天无力,要求我们出院,罗克欢回家后不久就冤屈死在家中,罗克欢的死亡与石裕高、朱涛的殴打所造成身体损伤是有必然的关系的,而白沙镇政府竟然可以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将罗克欢的死亡原因归根为“患脑梗塞”,而协和医院病历的主要诊断为“多发外伤”、而“头部明显疼痛,神志不清,感觉明显减退,大小便失禁”也并不是“脑梗塞”的症状,因此罗克欢的死就是被石裕高、朱涛殴打所造成的。担心我们还去上告,竟然唆使社会上的“流氓混混”对我们家人进行威胁,让我们感到害怕,不敢再去告发他们的丑恶行径。 鉴定石裕高、朱涛的故意伤害行为己造成罗克欢死亡、柯爱群轻伤,但执法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对我们受害人进行威逼,达成所谓协议,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以上种种迹象充分证明控告人丈夫的死与白沙镇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的石裕高、朱涛二人殴打致死有绝对的厉害关系。
 
退一万步来说,石朱二人对控告人的殴打或者是拉扯,已经构成了控告人的轻伤二级已经构成刑事伤害。罗克欢于2015年3月11日下午含冤屈去世。对于罗克欢的去世,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竟然以协议书的方式,要求我们不能上访和追究石裕高、朱涛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说明了什么?)阳新县政法委、阳新县公安局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党委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竟然不顾客观事实,不依法办事,反而对我们进行施压,逼迫我们在协议书上签字,使石裕高、朱涛两位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当地政府草菅人命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罗克欢去世前,我们在阳新县多处上访,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机关的答复,公安机关竟然与白沙镇政府串通一气,根本就不过问这样一起刑事案件,直到罗克欢去世,白沙镇政府才着了急,多方做我们家属的“工作”,最后在他们的逼迫利诱下,在一份由白沙镇政府起草打印好的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载明“上访人罗克欢于2015年3月11日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上访人罗克欢因工伤问题同妻子柯爱群于2014年9月17日到甲方(即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信访办拿上访回复时与信访办干部发生纠纷,回家五日后住院鉴定为轻伤(柯爱群)、轻微伤(罗克欢)。”虽然白沙镇政府不承认控告人、罗克欢的轻伤和轻微伤是石裕高、朱涛两人所暴打造成,但又自相矛盾的对罗克欢的轻微伤和“柯爱群轻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予以了赔偿,从白沙镇政府所签订的协议书上己完全证明了罗克欢和柯爱群的轻微伤和轻伤是白沙镇政府信访办主任的石裕高、干部朱涛二人殴打所造成的,对于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是不能以赔偿来抵偿刑事责任的追究的,即使是赔偿了,也只能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并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况且作为人民政府,怎么能把纳税人的钱,慷慨的代犯罪嫌疑人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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