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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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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5-05-08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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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徐为(化名)诉其监护人以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侵犯人身自由案做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有关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再次引发专家学者热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劳工部部长张万洪表示,徐为案的意义是挑战并让人反思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他认为,徐为案的核心就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法律能力能否得到承认。
徐为的代理律师黄雪涛也认为,案件能够进入实质的审理程序,已经打破了“在精神障碍治疗问题上患者没有自主权”的传统,促进了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对权利受到一定约束的人,其他还拥有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当所谓的监护人不能作为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代表,是否还需要所谓的监护?”黄雪涛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后发现,因为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而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2009年,深圳一位名叫邹宜均的女子,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家人两次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被医院治疗了3个多月。2010年,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后来与地方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了30万元的补偿款。这些案件的共性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非自愿被收治。
2010年10月,由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共同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正因为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黄雪涛2006年接手一起“被精神病”案件后,开始研究我国精神病立法状况。“进入这个领域后,我就发现有个潜规则:谁送来谁接走。”黄雪涛表示,但这个潜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医院怕把病人放出去后,家属过来闹事,“很多时候,病人自己反而没法发声”。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谁送来谁接走”的现象似乎有所改变。
据张万洪介绍,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明确提出了如果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必须具备的两条危险性标准,但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医院和警方出于自我保护,反而导致入院难;危险性标准没有细则规定,实践中可能出现武断的裁量;家庭负担太重,家属不愿接出院,导致精障者出院难;社区服务不够,出院后没有保障;残障社群本身参与不够等。”张万洪说。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最大的问题还是其民事法律能力不被承认,导致其权利往往全权交由其监护人,由监护人进行替代性决策。”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项目主管高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也很容易受到侵害。受侵害后,也难以获得救济。”
黄雪涛认为,权利限制需要有非常便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患者如果认为自己有冤情,应该能非常便利地寻求朋友、律师的帮助;还要有便利的救济渠道来倾听、审核,这样才能防止权利约束被滥用”。
高薇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条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病人,但在实践中关于心智能力的医学诊断会被法官和律师认可,现实中就会变成:患者无法提起诉讼,不能立案,法院要其找监护人,律师也会要其父母来委托律师”。
对此,北京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刘瑞爽建议,可以尝试用法律代表人制度或患者提名人制度代替僵化的监护人制度,“根据法律代表人制度,无论精障患者是否有行为能力,都有一个法律代表,代表或代理其提起诉讼,行使诉权。我们也可以让精障患者提名一个人代理他,或者给他指定一个律师”。
“最重要的是意识和态度。首先是社会应转变对精神障碍者以及残障者的态度,将他们看做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而非慈善的客体。只有改变了态度,提升了意识,才能做出尊重其权利的决策和营造一个容纳多元的社会环境。”高薇指出。
“你可以拒绝接受帮助,也可以主动求助,这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黄雪涛说,“徐为坚持的目的不是让医院去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巨款,只希望他们能放人,还自己自由。”但徐为能否获得自由,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来源:网易网http://mobile.163.com/15/0415/04/AN7ECHD5001166V5.html2015-04-1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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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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