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廖爱华,丈夫田启明。湖北省、京山县人。2001年4月25日,我与京山县城畈村党支部书记陈文榜等三人(其实是5人、另俩人没有参与协议也没有参与诉讼,但拿走了我的房子),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建房协议、约定:由陈等三人出地,我出资金建房。房屋建好后,给陈等三人三间门面房,三套住房,三套住房面积约定为88平米,超出面积陈等三人按每平米350元返钱给本人。协议签订,我即刻向京山县的有关管理部门交纳了建房费用,然后就动工了。三个单元的房屋建到第四层,土地管理局来人封了我的工地,称此块地皮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属违法建筑,当时我已经投进两百多万,这下我傻了,就去找陈文榜书记,因陈文榜书记就指着村里那块地,跟我签了一纸没有用的无效协议,没投一分钱,所以他袖手旁观。无奈之下,我自己找京山县人民政府,按土地管理局要求,先交村里青苗补偿费,再交土地出让金,然后补交所有关于建房的土地手续、配套费、税费,乃至先建房后办土地手续的违规罚款,供计416560元。涉案项目于2002年10月完工,前后投入320多万元。
2004年陈文榜等三人要房子,把我起诉到法院,法院驳回了陈文榜等人的起诉。同年、陈文榜书记因倒卖村集体土地和贪污受贿等罪行被纪委双规,判刑两年。
2006年陈文榜刑满释放后,京山县县委书记胡小国非法操作,将我早在2002年就竣工并且销售完房子的这块地皮,作为未利用地批准给了倒卖村集体土地被纪委双规才释放出来的犯罪嫌疑人:“村党支部书记陈文榜”等三人。陈文榜等人拿着县政府给他们三人的土地出让合同,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房子,京山县人民法院明知这块地不是未利用地,2004年打过一场民事官司,却依然认定县政府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效。京山县县委书记胡小国的这一错误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了本人败诉。
法院强制执行,赶走了买我房子的住户。致使原本违约,分文未出的陈文榜等三人各获得一套装潢好的住房和一间门面房。
2007——2008年,被法院强赶出去的多户已购房屋人因房屋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赔付购房人巨额房屋差价和装潢款。为赔付购房人巨款,京山县人民法院将我年利润30多万元的爱华环保型机制炭有限公司查封倒闭,将我350亩林地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贱卖,甚至还查封了我唯一的一套住房,一家人被迫在外四处流浪。
由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2007年,我起诉了京山县人民政府,在荆门市和湖北省两级法院来回三年,2009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京山县人民政府给陈文榜等三人的土地出让合同。
2010年京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违法,居然公开给陈文榜三人办了土地使用证。然后我又在湖北省法院来回打撤证官司打到2014年,湖北省上下法院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到荆门市检察院做抗诉,荆门市检察院渎职,说是拆迁,也不支持我。我实在无路可走,到北京上访,京山县人民政府骗我说叫我回家,帮我解决问题,我听他们的话回到京山,他们把我关进了拘留所,关了十天,还扣下了我的身份证。再后来,我来一次北京上访,京山县人民政府就抓回来拘留十天。
一、请求返还法院强制执行给陈文榜等5人的5套房子和5间门面价值:8742000元
理由:土地是我出钱买的,房子是我出钱建的,所有的建房费,税费、和罚款全部是我交的。
1、5套房子总面积720平米。房屋分别是:138平米4套=552平米,168平米一套。楼层:2楼和3楼,都是好楼层。按青龙小区的房价3600元一平米算。房屋款:2592000元。或返还房子也行。
2、门面房总面积246平米。门面房分别是:陈文榜等三人三个门面,合计138平米,聂红生兄弟两个门面108平米。现在京山的门面房卖50000元——60000元一平米,我按25000计算。门面款:6150000元。或返还门面也行。
二、请求返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的350亩林地或以现金方式补偿:2769334元
理由:京山县人民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林地执行给了孔祥振等4人,孔某等诉讼时,京山县法院没有通知我出庭。如果我知道此事,我会想法凑钱还给他们。
1、拍卖我位于杨集镇双平村林地350亩,作价468429.6元,价格偏低。法院执行给孔某等人的林地,是我山林资源价值最高的地段,2008年8月29日,林地评估价:342685+441044+215738+385200=1384667元。 2008年木材价格是每立方420元,2014年木材价格每立方是850元。1384667应该乘以2,京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50亩林地款:2769334元。
2、我按国家法律规定的银行最高利息算,把欠他们4人的钱还清。
三、请求赔偿机制炭公司损失:1350000元
理由: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京执字第104—1号,廖爱华机制炭公司的查封。我建炭厂,买北京一个生产机制炭专利150000元,湖北省销售机制炭设备总代理150000元,厂里所有设备250000元,100000元的原材料。赔偿七年损失700000元。
1、法院查封我公司是以我欠吴春平谢海亮的债务为由,但是我不欠谢海亮的钱,我不知道谢海亮到法院起诉我,我借的谢海亮老婆的5万块钱,谢海亮老婆年年在我这里拿利息2万,2010年6月,谢海亮老婆深夜带着街上的无赖跑到我家里逼我还钱,说就是因为我欠她钱,她们离婚了。我没钱还,她逼我打了7万的借条,限我半年还清,我把钱还她了,但是这张借条我还保存至今。
2、法院因为吴春平和谢海亮查封我炭厂,法院就应该把我炭厂的设备拍卖后,抵偿他们的债务。不应该让我不明不白的年年付利息2万给谢的老婆,还又把我的林地执行给了吴春平。
四、请求赔偿十年维权损失:1800000元
理由:十年前,我家庭幸福美满,人见人羡慕,大儿子以优异的成绩考进西北工业大学,小儿子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京山一中。由于县政府某些领导的腐败枉法,包庇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犯罪嫌疑人,查封我唯一的一套住房,逼得我们一家人无家可归,背井离乡,妻离子散。一双儿子因我们交不起学费辍学。我在法院说不清案子,维权到北京政府还非法拘留我多次。
1、律师代理费300000元,民事带行政法院诉讼费100000元,律师和本人差旅费200000元。
2、为维护我家人的尊严和惩罚政府给我和我的家人十年带来的灾难!我要求政府给我老公田启明精神赔偿400000元,大儿子100000元,小儿子100000元。廖爱华本人600000元。
请求共计赔偿: 14661334
此致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廖爱华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