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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崇碧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违法书         ★★★
冉崇碧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违法书
作者:冉崇碧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06-11 22:25

举报人:冉崇碧,

女,
1975629日出生,

身份证号
511224197506295884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盘石街道长安街长安路
16号,

联系电话:
15320745620

 

被举报人:王新元,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职务:局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010-63811993

被举报人:候建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

举报受理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上级主管机关)、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
 

举报请求

1. 依法立案查处被举报人作出京公丰〔2020〕第035-答复告及相关复议补正通知中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

2. 责令被举报人撤销违法告知书,依法重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与权益。
 

事实与理由

1. 基本事实:因办案机关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刑事拘留相关法律文书,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上级机关调取相关文书,举报人于2020622日申请公开2015-2016年自身被刑事拘留、传唤等案件相关信息;202079日,被举报人以“刑事办案信息”为由全部拒绝公开;该决定后经丰政复字〔2020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2. 违法点一:职能性质认定错误(核心违法)

被举报人混淆刑事侦查与行政管理职能,所申请信息中含传唤等行政程序产生的信息(传唤可属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举报人却以“刑事办案信息”一概驳回,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3. 违法点二:适用法律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举报人错误将部分行政管理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范畴外,违反该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4. 违法点三:程序违法被举报人作出告知书前,未充分听取举报人陈述申辩,未对申请信息的性质进行区分审查,直接驳回申请,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相关复议补正通知亦存在程序瑕疵,无端加重举报人举证及申请负担。

5. 违法点四: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举报人负有公开行政管理类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其违法驳回举报人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举报人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相关规定中关于职能区分与信息公开的条款

证据材料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 京公丰〔2020〕第035-答复告;

3. 丰政复字〔2020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 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拘留、传唤文书复印件;

5. 其他相关材料(如沟通记录、快递单号等)。
 

此致:

举报人:

2026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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