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511224197506295884,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盘石街道长安街长安路16号,联系电话:15320745620
被举报人:
1. 王新元,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局长,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010-63811993
2. 腾岳,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派出所所长,电话:010-83876067
3. 长宁,北京市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所长,电话:010-83316325
4. 李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派出所所长,电话:010-63538511
5. 李会强,北京市丰台区芳城派出所所长,010-67624532
核心举报点:被举报人因举报人实名举报他人枉法裁判,恶意报复、栽赃陷害举报人寻衅滋事罪,多次违法实施传唤、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未出具任何法定文书,且存在刑讯逼供、剥夺基本人身权利、侵占私人财物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罪,请求彻查并追责。
一、核心请求事项
1. 被举报人在国家级报刊登报致歉,消除影响、恢复举报人名誉;
2. 依法追究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及被举报人的行政违法责任,作出相应处分;
3. 撤销2014年3月-2016年9月对举报人以寻衅滋事罪作出的所有刑事拘留、传唤、逮捕决定,依法出示全部对应法律文书;
4. 追究王新元等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刑事责任;
5. 责令被举报人出示历次执法完整法律文书、全程监控录音录像及全部案件事实依据;
6. 上级主管机关严查被举报人对抗国家政策、涉嫌利益勾结等行为,依法惩处并向群众作出公正交代。
二、核心事实与违法情形
(一)因合法举报遭恶意报复,多次被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任何法定文书)
举报人因举报东莞法院院长陈超枉法裁判、包庇强奸未满五岁幼女的罪犯,为受害幼女追讨法律保护,遭被举报人恶意报复,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多次非法传唤、拘留、逮捕,全程未收到任何《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具体如下:
1. 2014年3月:2月28日被抓获,3月1日刑事拘留,无拘留证;
2. 2014年4月:4月23日传唤、4月24日刑事拘留,无传唤证、拘留证;
3. 2014年10-11月:10月2日传唤、10月3日刑事拘留、11月6日逮捕,无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
4. 2015年12月:被刑事拘留,无拘留证;
5. 2016年3月:3月11日传唤、3月12日刑事拘留,无传唤证、拘留证;
6. 2016年9月:9月3日传唤、9月4日刑事拘留,无传唤证、拘留证。
(二)执法过程中实施严重非法行为,剥夺基本权利、涉嫌刑讯逼供
上述多次执法中,王新元、 腾岳、长宁、李强、李会强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施暴力执法与非法对待,办案程序完全违法,
具体如下:
1. 剥夺基本人身权利:限制走路、坐车、睡觉、吃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 实施刑讯逼供:对举报人进行毒打、酷刑虐待,暴力逼供;
3. 侵占私人财物、剥夺法定权利:强行抢走手机等私人物品,剥夺言论、通讯自由;
4. 办案程序违法:对扣押财物拒不提供《扣押清单》,未履行任何法定扣押手续。
三、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行传唤、拘留、逮捕必须出示法定文书,扣押财物需制作并交付扣押清单,被举报人全程未出具任何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严禁弄虚作假、刑讯逼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占他人财物,被举报人行为直接违反法定纪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职务违法犯罪具有调查管辖权;
4.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可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查办。
四、举报核心主张
被举报人作为公安机关公职人员,身负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定职责,却因举报人合法举报行为实施恶意报复、栽赃陷害,多次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存在刑讯逼供、剥夺基本人身权利、侵占财物等严重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等职务犯罪,同时存在严重行政违法,疑似与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勾结,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因办案机关未依法给当事人的刑事拘留相关法律文书,请求上级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法律文书给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恳请上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案彻查,全面调取案件全程监控录音录像、办案卷宗、执法文书等全部证据,依法履行监督、调查职责,追究被举报人的行政、刑事责任,责令其赔礼道歉、恢复举报人名誉,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
举报人:
2026年1月 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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