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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钱是干净的不该为骗局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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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10-26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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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新乡孙先生从事粮食购销生意,通过网络结识自称“高价收粮”的买家,对方以28万元收购其家族筹集的100余吨小麦。货物交付后,货款迅速到账,但仅两天后,孙先生及其兄嫂的银行卡均被冻结,警方以28万元中含涉诈资金,案件由贵州警方侦办。农户需自证“不知情”才能解冻账户。引发热议。
网民批评:变了味的“反诈”工作!一出手就是天花板!警方存在“重追赃轻甄别”倾向,未充分考虑农户权益,导致无辜账户长期冻结。为何不追查诈骗源头或扣押小麦?冻结农户账户被批“欺软怕硬”。此案折射反诈行动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落实短板。警方打击犯罪不能以牺牲底层劳动者生存权为代价,应守护法治温度。“老百姓卖麦子的钱是干净的,他们付出了劳动,不该为骗局买单”。不能让耕耘者在收获后还要遭遇“雪上加霜”的打击。
此类事件并非孤例
天津某公司因售油收涉诈款18万元被冻,同样凭交易凭证约1个月解冻。
企业经营涉诈解冻(1个月)某客户正常经营中误收涉诈款,账户被冻结后律师协助整理合同、交易流水、沟通记录,撰写法律意见书并与警方多次沟通,最终走完解冻审批程序,历时一个月解冻。
网赌提款误冻快速解冻(数日)当事人网赌提款次日被冻结,律师介入后证实其未参与诈骗,向办案单位提交资金合法来源说明,排除涉诈嫌疑后快速解冻并取得未涉案证明。
跨境贸易“两卡名单”解冻(长期冻结后解决)医疗公司因国外客户支付人民币被误纳入涉诈名单,银行卡受限4年。律师团队调取外贸合同、付款方资质证明,推动冻结机关出具未涉案证明,最终解除两卡名单及管控。
事件起因
近日孙先生从事粮食购销,通过网络结识自称“高价收粮”的买家,对方以28万元收购其家族筹集的100余吨小麦。货物交付后,10月17日货款迅速到账。
仅两天后,孙先生及其兄嫂的银行卡均被贵州警方冻结。警方证实28万元中含涉诈资金,案件由贵州警方侦办。孙先生一家对资金来源毫不知情,小麦已被拉走且下落不明。
目前,孙先生收集过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提交至贵州办案机关。通过证明交易合法性申请解冻,但周期可能较长。反诈需“快速冻结”,但无辜者解冻程序繁琐。
网友评论
袁者之:卖粮28万反被冻卡,谁在让老实人买单?银行风控与执法冻结是存在“误伤”普通经营者的风险的。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善意取得涉案资金者可依法申诉,但实践中自证“不知情”难度极大。治理电诈,不能总让最脆弱的群体承担代价呀!
@东林恒1:有明确法律条款,善意取得,可以不予追缴。只要不是农户明知是诈骗取得的钱,还故意配合交易。这钱还是应该给实际卖出了粮食的农户。但现实情况下,电诈的钱一律没收。
一品一晶:看到新乡农民售卖100吨大麦后,28万货款因涉诈被冻结的新闻,实在让人唏嘘。从正常法律程序来看,冻结涉诈关联账户是合理的反诈措施,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更关键的是,相较于可能难以追查的账户资金,100吨大麦作为实体货物,运输、仓储都有迹可循,按理说更容易核实流向、追回实物。农民的收入来之不易,那是他们起早贪黑劳作换来的辛苦钱。希望相关部门能优先核查并追回这批大麦,别让老实人因骗子的恶行承受损失。
@是煦煦哟:这个不是应该追查买货的那批人吗?
@貔貅视点:不能这样欺负老百姓。
@M森林鹿灵泉M:矫枉过正,被诈骗的人转嫁责任给善意第三方,简直离谱。
@用户7956189282:非常离谱,谁被骗谁自己担责任,只要调查清楚收款方不是诈骗方的,就应该是被骗方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让正经做生意的收款方承担损失。
@贫穷秃头仙女Orz:诈骗犯不好抓,良民好搞一点,更何况农民懂屁的善意第三人。
@一时想不起来呀:回复@Xinxinzz_1:需不需要时间和冻结一个无辜的农民货款有什么关系?凭什么让一个无辜的农民承担诈骗犯、脑残、和相关人员的犯的错和要承担的责任,而且这不是个例,现在报道了多少正常卖货的被冻结货款、还有正常人办个卡、取大一点的现金,都不好办!
@zzorkk-:说到点了,转账人的账户没冻结,账款一到收款人的账户就把收款人冻结,也是没谁了。
@介么滴唯米:对呢,最搞不懂这个了。钱在诈骗犯洗钱黑社会手里,想转就转想骗就骗,只是到普通人手里被冻结被限制……简直太匪夷所思。
@icare1200:对啊,为啥之前不给诈骗人冻结。
磕颜剧:2025年,河南新乡一对普通母子的遭遇引发全网揪心。作为当地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粮农,他们通过网络与一位“外地粮商”达成交易,将100多吨小麦以28万元的合理价格售出,这笔钱是全家大半年的血汗所得,更是过冬和来年春耕的核心资金。
交易当日下午,28万元货款准时到账,母子俩正规划着添置农具、偿还春耕欠款,银行的冻结通知却击碎了所有期盼。贵州警方告知,该笔款项为“涉诈资金”,账户已依法冻结。粮食已交付且无踪影,救命钱无法取出,母亲当场情绪崩溃痛哭,儿子则陷入自责与绝望,这场看似正常的交易让他们在不知情中沦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司法解释,“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新乡母子的交易完全符合“善意取得”三要件——对资金涉诈不知情、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粮食已完成交付,其合法权益本应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三日内解除冻结”,但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解冻周期常达数月甚至半年。更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异地办案机关存在“重追赃、轻甄别”倾向,对收款行为的合法性缺乏细致核查,让无辜农户陷入维权困境。
农户群体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薄弱、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的问题。粮食交易多为即时交割,农户既无技术手段核查资金来源,也缺乏对“异常爽快交易”的警惕性。
28万元对普通农户而言是“活命钱”,账户冻结直接导致其基本生活与农业生产停滞。尽管法律赋予维权路径,但农户需自行跨地域对接办案机关、整理繁杂证据,对缺乏专业协助的他们而言,维权过程耗时耗力,与“急需用钱”的现实需求形成尖锐矛盾。
粮食流通领域尚未建立针对性的风险防控体系。一方面,对粮食收购企业及经纪人的资金监管存在空白,部分主体游离于信用监管之外;另一方面,缺乏资金来源快速核查机制,无法在交易环节提前阻断涉诈资金流转,导致风险后移至农户端。
新乡母子的痛哭,本质上是打击电信诈骗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失衡信号。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无辜农户的基本生存为代价。此案不仅需要推动个案的公正解决,更应成为完善制度的契机——通过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核查、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机制,让粮农的血汗钱真正得到法律与制度的双重守护,这既是对农民劳动的尊重,更是维护粮食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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