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我为我村土地被政府以权力强抢的事由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带回老家,回去后政府继续忽悠。6月15日,收到下白石镇政府的答复如下:

一、答复称我村的土地是渔港指挥部与福安造船厂等依法征用。
事实是:
1、福安政府没有叫“渔港指挥部”这单位。渔港指挥部这个没有备案的单位不能替代土地主管部门。
2、造船厂根本没有取得我村这块地的使用权。谈何依法征收?
二、答复称该证被法院撤销,2008年,原福安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依规履行审批流程,再次为相关企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认定政府颁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006)宁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22页)。《行政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福安政府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颁证,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明文规定之一】
三、答复称签订过协议。
1977年的民间"契约"或协议,未经法定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4修正第十二条(三)明文规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199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1、无权批准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用地的,其批准行为和巳签订的用地合同一律无效。等等。【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二】
四、答复称经政府会议纪要确认权属
法律明确规定以会议纪要批准用地是非法批准占用地。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 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 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 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 超出法宝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八项违法事项,福安政府占有七项【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三】
五、 答复称后续颁证行为多次提起诉,屏南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蕉城区人民法院均依法驳回相关诉求。目前涉案土地权属清晰,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完备。
1、驳回诉请不等于确认合法;
2、登记完备只是政府内部操作,不等于权源合法;
3、曾有裁判,不等于本案颁证已被实质审查。
政府把“程序上没赢”说成“行政上没错”,属于法律逻辑偷换。
法院撤销原证,意味着原登记结论“违法,我村没有提及确权之诉,法院没审权属,无权越俎代庖确认土地权属。《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申3619号判例:行政诉讼“全面审查”限于对被诉对象的合法性全面审查,不等于可以主动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未列入诉讼标的的其他行政处理。
(2009) 宁民终字第484号裁定书明确裁定:法院不是法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其做出的判决书不能做为土地权属的依据。”【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四】
下白石政府列举以上各级法院驳回相关诉求,依据原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宁德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我村土地属于国有,请看
判决:

判决书第七页第一段认证事实部分无法认定批准用地面积,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面积。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直接推定“该土地性质应属于国家所有”,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基本要求。法院明显是错误与不负责。
政府依据此判决重新颁证违背的法律与事实:
首先,违背“先批后征”的法定铁律: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必须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判决书中已经承认“无法认定具体批准的用地面积”,即证明了缺少征地批复这一法定前提。
其次,违背“禁止反复”原则:同一地块,同一权属来源,同一“属国有”逻辑,做了“分本登记”形式变化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政府依据一份“事实不清”的判决,用同样的“无批复、无面积”事实重新发证,属于违法重作。属于以非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行政行为自始违法。【这是福安政府故意违背法律之五】
六、再看涉案土地是否权属清晰,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完备看证据:
  
福安政府2000年将我村土地颁证给刘丛生,2005年才出证明告知我村,颁证的证据目录表,没有一份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证据,政府称颁证的是国有土地,提交颁证的土地权属来源却来自我村77年的协议,但,没有提交我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怎么转为国有的证据。土地审批表比土地申请表提前两个月作出。这就是下白石答复中的“权属清晰、手续完备”!【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六】
以分割登记规避“重作禁止”,最高法公报“余姚甬兴气体厂案”已经明确:被撤后仍以相同理由作相同结论,属于滥用职权。
七、答复称“,建议您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
我村的案件终审法院是福建省高院,监督部门也是福建省高检,而省高法多年申请再审不回复,省高检多年申请监督不受理。政府让我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那么省高法、高检的上级不就是北京各权力机关吗?也就是下白石镇政府下旨意让我到北京上访。
于是,我今年6月15日遵循旨意进京上访。
9月7日,下白石镇郑智勇书记给我打电话,叫我回福安,有事提出来说。还问我不能代表我村村民小组,说我村的土地村委有权处理。我和他说在我回去之前先向他提问两个问题,如果依法回答,我可以考虑回去,如果还是老一套,那我回去也毫无意义。
下图是9月7日我和郑智勇书记的对话截图,对于郑智勇书记认为我不能代表村民小组,我顺便告诉他我是家家户户选举的小组长,你们镇长、市长、省长、国家主席有家家户户选举的吗?至于他说村委可以处理我村小组的土地,我引用了一些法规给他看:

9月30日晚上7点半,下白石镇政法委员给我发信息,还是和6月15日给我的答复一个模式,坚持声称他们的违法就是合法,而且称经过他们镇的法律顾问给我的答复。看截图如下:
  
该答复还是延续20多年的违法惯性:77年的协议→87年的会议纪要→经过多审法院判决驳回,硬把违法当合法来当抢劫百姓财产的遮羞布,并蓄意作假的惯性毫无遮掩地呈现:
1、 以上截图可以看出,我要求镇书记给我回答问题的时间是9月7日20:14分,而镇政府却以《9月18日关于王秀英问郑智勇书记的答复》。9月18日王秀英什么时间问郑智勇书记?这不是粗心、记错,而是习惯性的偷换时间。目的是主动与被动的性质不同。9月7日,镇书记主动打电话找我等于颁证违法心虚、想叫我回去摆平。回复把时间改成9月18日王秀英问郑智勇书记,是为了证明王秀英反复纠缠,政府被动应对。
如果镇时间记错,答复标题应该含糊其辞,不会有头有尾的把9月18日写进“信访答复件”里。基层政府在正式信访答复的文书中篡改群众提问时间,属于用虚假事实构造虚假程序合规,是典型的形式主义答复、实质性欺骗。【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七】
2、我要求镇书记给我回答两个问题:
①政府颁证给刘丛生的土地权属来自哪里?
②政府颁证经过什么部门审批?审批依据是什么?
镇政府的答复没有直面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反而偷换概念。【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八】
3、我针对 “村委会无权处分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的法理论述,镇书记的信访答复强行嫁接套用至 1977 年历史契约,2000年非法颁证的问题上,属于答非所问、转移争议焦点。。【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九】
4、镇政府将本人微信中提出的两个具体问题纳入信访处理答复,却未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针对“投诉请求”作出处理意见,【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十】
9月30日,下白石政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除了上述已经阐明的问题之外,还多几条明知违法,却故意兜圈的回复:
一、 答复引用福安市法院 2018 闽 0981 执 1837 号执行裁定书,以此佐证现产权证合法。
政府把未依法征收的土地违法办证给刘丛生,刘丛生拿去融资,向银行超贷10亿左右本息不还,政府收回,再借法院以物抵债把土地转给市属城建有限公司,这不是市场交易,而是为了利益洗白,国有化侵占。城建公司明知权属来源违法仍受让,不因“有裁定”就取得干净的物权。【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操作之十一】
二、针对答复第二部分 “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适用观点:
政府原文:《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文施行晚于 2000 年办证,不能溯及既往评判当年征地程序合法性,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我在 9 月 7 日提交材料中提出村组法律,我引用《民法典》262 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8 条,不是拿新法评判 77 年签约,而是评判:时至今日,镇政府依然错误认为村委会可以替代村民小组处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 。核心是反驳镇书记口头观点:“你不能代表村民小组,村委会可以代表里凡自然村土地”。 这是针对当下政府处理争议的主体认知错误,不是拿 2020 年民法典评价 1977 年签约行为。镇政府刻意歪曲我论证目的,把我反驳 “当下主体资格错误” 的法条,强行套回 1977 年历史签约,属于典型偷换论证对象,逻辑上移花接木。
另外,“法不溯及既往” 该原则有严格适用边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新法律不评价新法生效以前已经终局、已经合法完成的行为;但本案关键点: 案涉土地征收、颁证从 70 年代契约、87 年会议纪要、2000 年颁证被撤销、2008 年再次颁证,权属争议持续至今,从未终局结案,权属争议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不属于已经终局完成的历史行为。 【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十二】
三、 政府答复声称 “省级政府主导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
但全文始终不出示省级征地批复文件,批复的面积。答复反复声称是省级主导的征收,但通篇没有披露、没有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征收三百余亩农村集体土地,省级征地批复是整个征收行为的基石。拿不出法定批复,仅仅靠契约、会议纪要就宣称是 “省级主导征收”,属于只有口头定性,没有书面证据支撑。【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十三】
镇政府回复的法律依据明知套不上却强行张冠李戴:
镇回复中第二点中的第1点,引用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抢劫我村的土地卖给刘丛生,刘丛生再与政府官员分羹,这是为公共利益?下白石镇把中国政府的公共利益是建立在违法抢劫上?如果下白石镇政府的顾问就这水平,那政府要求百姓依法守法的标准是什么?让百姓人人违法吗?【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十四】
镇回复中第二点中的第2点,引用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政府的征地手续在哪?征地方案经什么部门批准?这也是我要求镇书记给我回答的问题,作为政府领导,这是在讲事实、摆道理,还是在大街上买药膏,能忽悠一个是一个?问题不是政府不懂法,而是指鹿为马,这是借权力之名行夺地之实。这种执政方式会把执政党往“塔西佗陷阱”里推。
【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事实)之十五】
二十余年 一错到底
从1977年契约到1987年纪要,到2000年颁证被撤、2008年重登、2018年执行裁定洗白——每一环都是明知故犯,每一步都是权力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下白石镇这届领导班子不是不懂法,而是选择性失明。
利益链一旦承认源头违法,整个行政行为链条坍塌,背后的利益输送也将暴露。于是错就错到底,黑就黑到底。
对国家:透支执政合法性,架空土地法治体系,司法权威被工具化为违法背书。
对百姓:三百余亩世代生计被"合法"剥夺,二十余年维权成本无限叠加,尊严被系统性碾压。
更深层的恶果:当基层政府发现"坚持错误比纠正错误成本更低"时,所有类似案件都会效仿——错到底就是对的,拖到底就是赢的。 这不只是里凡村一家的事,这是在告诉所有基层权力:只要脸皮够厚、公章够多、时间够长,违法就能变成"合法"。
一个政权最大的危险,不是有人犯错,而是犯错之后整个系统选择集体沉默、集体维护、集体对抗纠错、集体推诿。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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